(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主要有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城市建设、农业环境保护以及自然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我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立法对土壤的污染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一部重要法律。针对大量产生并污染环境(主要是土地)的固体废物,缺乏系统而有效的法律控制,为了促进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在1986年我国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面控制固体废物污染土地和其他环境,并在2004年进行了修订,成为从污染物和污染源控制土壤污染的重要法律,其重在预防危险物质污染土壤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固体废物实行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控制,禁止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对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污染土地和其他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修改)第35条规定,对该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这在我国污染防治法中,明确了在责任主体不明或责任主体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4修改)规定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划定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对防治酸雨污染、控制土壤酸化污染作出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24条规定:“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决定“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4年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针对遗留污染物或土壤污染造成一些环境污染事故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该《通知》要求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监测分析,报送审查监测评价报告,并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重新利用过程中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尽快制定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2、自然资源、城市建设与农业立法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改)第37条规定了防止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污染土壤。明确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的义务。农业环境保护方面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主要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控制化肥、农药以及污灌等的污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修改)第58条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防止农用地的污染。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规定根据农产品产地的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确定禁止生产的区域。《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规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土地复垦规定》 规定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实行土地复垦,要求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在实践中这包括土壤环境方面的环境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