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领域,农业生态补偿主要表现为政府、社会对自愿采用新技术和新生产模式来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率并以此来减轻农业面源污染的农民进行补偿或农民通过这种长效发展机制来实现自我补偿;政府为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项目的实施创造条件,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等。目前,我国应该在立法中对农业生态补偿制度进行具体化的规定:
1. 对补偿主体和补偿依据进行明确的规定
现行有关生态补偿的立法大多只就国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一些泛泛的要求,强制性的补偿要求很少,同时又没有规定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这些生态补偿的规定难以发挥作用。
2. 对农业生态补偿的组织管理体系进行规定
从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的实践来看,虽然也有相应的机构实施生态补偿工作,但都是放在相关部门内部,由于缺乏专门的组织管理体系,现有的生态补偿未能得到高效地实施。因此,为了使农业生态补偿机制能很好地运行,必须构建包括补偿政策制定机构、补偿计算机构、补偿征收管理机构、补偿流通网络体系等一系列机构在内的农业生态补偿组织体系。
3. 引入市场机制,将公益性补偿运作机制转变为利益性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政策是在政府的逐级推动下进行的,并且还存在着资金分散、部门分割、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等现象,因此今后在我国的农业生态补偿中应打破部门和地区的界限,以项目为中心,由政府提供补偿政策,由各市场主体来具体实施,通过运用市场机制来提高农业生态补偿的效率。
4. 遵循分类补偿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农业生态补偿的补偿标准往往采用“一刀切”的形式,没有根据不同的区域特点和补偿对象采用不同的补偿标准,这样不利于调动农民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积极性,所以我国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考虑到农业面源污染的现状、治理的难度,补偿对象的不同等。
(六)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领域实行绿色税制
由于环境与资源是一种公共产品,它不具有排他性却具有竞争性,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使用会影响到其他人对公共产品的使用,引起一定的外部效应,而这种外部性不能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反映出来,同时市场经济的经济学理论有三个基本出发点,即最大限度地开发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物质财富、最大限度地获取财富,这一经济理论将人与自然放在对立的位置上,势必导致对自然资源的不可持续地开发,因此环境税的征收就成为一种理想选择。尤其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领域,治理的难度要求政府有稳定的收入作为保障,而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特征无疑会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和财力保证。可见,在农业面源污染领域实行绿色税制,对于治理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效果。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立法上确立“环境税”的独立税类,但是已经确立了与环境税有关的一些税种,其中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笔者认为,农业面源污染领域的绿色税制主要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