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农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
公众选择什么样的农产品是由公众的消费能力与消费意识决定的,政府不能无端的干预公众的消费行为,只能劝说、鼓励、引导、指导公众的行为,才能保证自身行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否则有违现代法治之自由与民主原则。同时,农民的生产行为是经济行为,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农民很难主动采取对环境有益的行为,而农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政策引导职能,政府可以通过在农产品上粘贴环境标签引导公众“绿色消费”,从而要求农民必须在农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关注产品的无污染、无危害,农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使农民的生态生产与经济利益挂钩起来,是联系农民与消费者的中间环节。另一方面,农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也是我国农业打开国际市场、走向世界的金钥匙。目前,我国农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已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等,但这些规定还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应把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作为认证的重要依据
现行的认证标准是质量安全标准,仅考虑了农产品生产过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而没有把农产品生产过程对环境的风险纳入到标准范围内,这样不利于引起公众和农民对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重视。笔者认为,主管机构对生产过程在农业面源污染方面严重超标的农产品应不予认证。
2. 应在立法中确立对农产品环境标志进行宣传的具体途径
农产品环境标志制度的运行依赖于社会公众对产品的选择来影响农民的生产行为,如果社会公众不具有环保意识或环保意识不高,影响农民的生产就无从谈起。环境标志制度之所以在发达国家实行得很好,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发达国家公众的环保意识普遍较高。据调查,“蓝色天使”在德国家喻户晓,约有78%的家庭熟悉“Blue Angle”标志,乐于选择贴有该标志的产品;在英国,已有约2/5的消费者在购物时关心和询问是否是绿色产品;在瑞典80%以上的公众宁愿多付10%的钱购买对环境危害较小的环境标志产品。所以我国要推行农产品的环境标志,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危害进行宣传,鼓励公众购买带有农产品环境标志的产品。
3. 在立法中对公众参与环境标志农产品的标准制定的途径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