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面源污染的法律控制

  

  (二)建立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从事工程建设、开发行为或国家制定规划、政策和法律时,应当于计划阶段或正式实施前,就其可能造成的环境资源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采取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1964年在加拿大的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上提出,1969年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环境资源管理制度为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所确立。197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则进一步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仅适用两类对象,即建设项目和规划,笔者认为,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领域,应确立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6年4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提出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该法对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也作出严格限制,提出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可以说,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制度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风险和损害预防思想,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但其评估的目标是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没有考虑到生产过程中的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并且其没有针对整个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制度化、系统化的规定,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也没有在其中得到体现。所以,我国现行立法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制度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此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三)建立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清洁生产制度


  

  2002年6月,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进行了准确地界定。根据此定义,我们可以把清洁生产概括为,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工艺及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方式、科学而严格的管理措施制造出清洁的产品。目前,该项制度并没有应用到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笔者认为,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清洁生产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首先,农业生产应采用清洁的农业投入品。农民应采用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化肥和易回收易降解的农膜,污水灌溉也应引入符合水质要求的污水。其次,农业生产应采取清洁的田间操作措施。此项措施可以借鉴美国的最佳管理实践,如前所述,最佳管理实践是获得最大的农业效益、限制农业生产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并在经济上可行的田间操作程序。其目标是不损害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能将农田营养物质对环境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养分管理、耕作管理、景观管理三个层次。现已提出的最佳管理实践有:少耕法、免耕法、综合病虫防治、防护林、草地过滤带、家畜粪肥的大田合理施用、人工水塘和湿地等方法和措施。对于这些方法和措施,我国可以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合理地借鉴,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系列的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并据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而有效地控制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面源污染。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我国农村的现状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对这一系列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应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即国家对这些技术标准进行强制性规定,但不能强制农民去执行这些技术标准,而应该坚持自愿原则,鼓励农民去执行这些技术标准并对达标的农民给予补贴或税收优惠。最后,应对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进行评估,确保其是清洁的农产品,即符合质量安全评估标准的农产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