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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的法律控制

  

  (二)农业生产过程的适当控制可大大减轻污染的程度


  

  如上所述,农业面源污染的“立体污染”决定了它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这种危害造成之后,要消除它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需要很大的代价,有些甚至是无法补救的,所以源头控制在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中显得尤为重要。从农业面源污染的污染源来看,只要对农业生产过程进行适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可以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如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根据防治对象的不同而使用不同品种、不同剂量的农药以及适时、适量地施用农药都可以大大减轻农药带来的面源污染;对于化肥来说,控制施肥总量、调整肥料结构、讲求施肥技术、改变化肥剂型都能很好地减轻污染;而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采用适期揭膜技术能提高地膜回收率,防治残膜污染;同样秸秆和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如果回收利用,用来灌溉的污水如经过有效地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污染。
  三、完善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的具体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在内容上存在着诸多不足,这种状况加重了我国的农业面源污染,笔者认为,相关立法内容可作如下完善:


  

  (一)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农业面源污染“立体污染”的特性决定了在污染防治的过程中必然出现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交叉与重叠的现象,这种现象会造成两种结果,一种是各职能部门争相负责,产生权力冲突,另一种是各职能部门互相推委,产生权力真空,这两种结果都不利于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同时,美国的经验也表明,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需要多部门的相互合作与配合,这种合作不仅要建立在农业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之间,还要建立在它们与各自相关方之间,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控制。美国还认为,保持部门之间只能的差异也同样重要,如美国环境保护总署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政策及标准制定,美国农业部除负责政策和标准的咨询外,主要职责是依靠其内设的7个部门和大约10万名员工,通过有关的环境教育项目、成本均摊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帮助农场主实现美国环境保护总署规定的标准。其认为,在任何时候两者的职能都不能模糊,因为如果农场主认识到美国农业部的项目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他们就会对农业部项目官员失去信任,不再与他们合作。


  

  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应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现有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或以污染源为标准,或以污染对象为标准,考虑到专业性问题,笔者更倾向于以污染对象为标准来划分现有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国家环保总局应负责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总体方针和总体目标,并对各部门的冲突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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