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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知识养成看法官纠纷解决能力建设

从法官知识养成看法官纠纷解决能力建设


丁宇翔


【摘要】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实际上以法官知识为主体。而法官知识中与司法有关的纯粹理性和大部分司法实践理性要通过专门的法律训练方可有效获得,法官知识中的经验法则和司法技艺则要靠自身的实践或参与的实践在亲历亲为中逐渐习得或体悟到,并在此过程中打上深深的个人印记。法官知识的养成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反复实践以致无穷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官的法理知识可能与经验法则知识发生竞争。在中国当前的语境下,这种知识的竞争可能会以牺牲法理知识为代价而强调以公共政策、主流价值观念为主要内容的经验法则知识,从而使得司法过程出现某种程度的异化。但如果考虑中国断裂社会的特定历史背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公共政策就成了更高的价值,这种异化实际上也就成了对社会问题的理性回应,而法官在这种社会情境下也承担了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的双重角色,但从发展的趋势看,法官最终将回归其纠纷裁判者的本来角色。基于此,关于法官纠纷解决能力的建设可以从眼下和长远两个层面去着手思考。
【关键词】法官知识;法官角色;纠纷解决能力
【全文】
  
  王胜俊院长在今年两会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三部分指出,要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重点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本文认为,王院长这里所讲的“能力”其实是一种以知识为重要内容的综合素质,并且这种知识不是别的知识,而是内涵极为丰富的法官知识,它是法官纠纷解决能力中的重要因素。

  
  一、法官知识构成

  
  知识是人类认识的成果或结晶。从总体上说,人的一切知识(才能也属于知识范畴)都是后天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是对现实的反映。[1]这一解释表明,在知识的产生中最初就与实践有着不解之缘。在这一定义的统领下,知识被分为很多种,其中,来自于亚里士多德的分类较为有名,即按照在生成方式上的不同,知识被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2]按照这种分类,纯粹理性是那些通过精密的逻辑思辨而产生的知识如逻辑学,实践理性是从人类行动中总结归纳并直接服务于实践的知识如工程技术学,技艺则是无法用语言传授或者用语言传授很不经济从而必须由自己亲身实践才能真正掌握的知识,如理发师的手艺。以此为据,本文认为法官知识就是由司法审判中所必须的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知识、司法实践理性知识和司法技艺构成的。

  
  从司法审判的实际看,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主要有逻辑学、数学(在计算诉讼费、损害赔偿额等情况下用到)、法理学以及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等,这些知识主要通过集中的课堂教学即可学到。而司法实践理性则是法官审判中最直接运用、且经常体现在整个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中的知识。法官判案过程中的程序性知识、实体法中的具体制度如善意取得制度、期前违约制度等具体知识、关注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中法律运作不同机理并进而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社会学知识、司法政策以及司法中用到的经验法则等都属于司法实践理性。司法实践理性中除经验法则外,大都可以通过课堂教学获得,而经验法则需要通过自身在生活经历中习得。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和经验法则之外的司法实践理性其实就等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法理知识。此外,法官知识还包括以下司法技艺:控制庭审秩序的知识、促成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的知识、促成当事人各方服判息诉的知识、剪裁案件事实的知识、裁判棘手敏感案件时保护法院及自我保护的知识、借助各种力量使判决有效执行的知识,等等等等,不一而足。如此种种的司法技艺是无法言传的,也是无法组织起来形成文本中的知识而集中推广的,因为“它只存在于实践中,惟一获得它的方式就是给一个师傅当徒弟———不是因为师傅能教它(他不能),而是因为只有通过与一个不断实践它的人持续接触,才能习得它。”[3]并且,在这种习得的过程中还会打上习得者深深的个人印记。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逻辑学”、“法理学”以及“法律社会学”等概念是从学科意义上说的,因为很多学科本身就囊括了纯粹理性、实践理性、技艺三类知识中的两种或三种,比如法理学中的法哲学思想、法律推理属于纯粹理性,而关于法的运行、法的实效等内容则更多地属于实践理性,但从法理学内容的整体看,它的思辨性更强,总体上应归为纯粹理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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