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辩护大有可为
孙瑞玺
【全文】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杨某等聚众斗殴案
2008年5月31日晚上,杨某与刘某因在KTV饮酒唱歌时发生口角并相互打斗,此后,两人散去。当晚,刘某给杨某打电话,说第二天要找杨某谈谈。2008年6月1日中午11时许,杨某通过吕某召集到被告人郭某、刘某、陈某等八人(除杨某、郭某和刘某归案外,某余七人均在逃)帮忙。其中,陈某携带刀具被告人杨某事先并不知情,除吕某外的其他人杨某也不认识。此后,分别乘坐不同车辆共同来到某地一会场。杨某给刘某打电话,说要谈谈昨晚发生的事情。刘某带其儿子来到该会场。在杨某与刘某谈话过程中,刘某的儿子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向杨某砍去,杨某躲闪并逃跑,刘某的儿子持菜刀追砍。杨某带来的人也相继追赶刘某的儿子。后杨某被摔倒在地,刘某的儿子拿菜刀砍杨某的过程中,菜刀被杨某用脚踢开。随后,刘某的儿子被追赶上来的陈某用锐器刺伤腹部主动脉,杨某上前劝阻他人不要打刘某的儿子,并驾车将刘某与刘某的儿子送至附近医院急诊室进行抢救。后杨某驾车离开该医院到外地躲避。刘某的儿子在该医院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刘某身体也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杨某听说刘某的儿子死亡后,于当天下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郭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的父母刘某、张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被告人杨某等赔偿各项损失计138余万元。
某地中院经公开审理,于2009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4余万元。在一审判决前,被告人杨某的近亲属主动向一审法院交纳赔偿款7.5万元。
被告人杨某、郭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某地高院经过阅卷并讯问原审被告人,于2009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改判上诉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上诉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刘某免于刑事处罚;维持一审法院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
案例二:王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9年7月被某地公安机关抓获。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前,曾通过他人与侦查机关电话联系投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中间人的线索,王某有自首情节,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动退回非法所得。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认定王某自首的证据不充分、不扎实。参与本案的刑辩律师通过多方面调查并向公诉机关出具书面律师意见。本案的侦查机关出具证明证实:2009年7月,侦查机关侦查员在某宾馆门前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后经侦查机关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该宾馆经理陈某等人于2009年7月联系侦查机关,准备于2009年7月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王某自首情节属实;后刑辩律师又找到陪同王某一起到某宾馆的李某到公诉机关提供证言,证明王某与侦查机关有关人员电话联络投案的事实。最后,公诉机关采纳刑辩律师的意见,在起诉书中认定王某有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