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严格遵循罗马私犯法体例,专设“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一章。在短短的五条内容中,第1382条和1383条规定的便是一般侵权行为,也就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严格意义上说,是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而该法的第1384条、1385条和1386条则是准侵权行为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Ⅰ和Ⅱ款、第826条采用各种诉因类型化的方法,将一般侵权行为概括为对权利的不法侵害、违反保护性规定和违反善良风俗三类。此外,该法典还列举了其他特殊侵权行为,与三种诉因的一般侵权行为共同构成德国侵权法的基础。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又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产生深远影响。各国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和立法模式,分别效仿法国法或德国法而少有超越。
第三,罗马私犯法的过错责任为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在对罗马过错责任的继受方面,法国民法典最为彻底。该法典的第1382条确立了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该条运用概括性方法,并未对保护的利益范围和法律关系作出具体规定,给侵权行为法的发展留有极大空间。在罗马法中,过错和违法性两个概念基本等同,不作严格区分。法国法完全沿袭罗马法的规定,采纳过错吸收违法的立法方式。同时,法国民法典的过错责任,继承了罗马法的“善良家父”的客观性判断标准,并为法国法系国家民法典所效仿。
德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虽然就有关归责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议,但法典起草人最终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为避免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没有采纳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将侵权诉因类型化,以此来限制侵权责任的范围。
自德国民法典颁布100多年以来,随着工业社会的高度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侵权行为法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一般侵权行为不断扩张到侵害各种人身、财产权益类型,而且各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也大量涌现;归责原则出现多样化,过错责任不再是单一的;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性呼声也日益高涨,已经逐渐从债法中分离。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开始从立法上尝试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分离。尽管有如此迅速的发展,我们仍然无法否认罗马侵权法即私犯法的现代意义。比如罗马法中的一些案例经过若干很小的变化就能够和今天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近似。鉴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大多属技术性范畴,不像物权法那样具有强烈的固有性和本土色彩,在各国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经验是值得相互借鉴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制定,也应符合世界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共同规律,并体现其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