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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环境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

  

  二、国有环境资源损害求偿主体的确认国有环境资源除了包括国家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水流、森林、草原、矿藏、山岭、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外,还包括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等难以具体划定产权的公共环境资源。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享有所有权。国务院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行政区域来划分管理权,由当地政府代表公众来行使对这些环境资源的权利。从法律规定上看,产权似乎是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产权主体缺位,或者多重主体同时存在的现象却相当普遍,导致在国有环境资源遭受损害时,由谁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提出权利救济往往争论不休。 1992年至1993年,辽宁省沈阳冶炼厂为转移有毒污染物,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与无处理能力的鸡西市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处理有毒废渣的合同,先后两次向鸡西梨树区转移含有三氧化二砷(俗称砒霜)等10多种有毒物质332吨,由鸡西市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的王某等人,将废渣倾倒在距穆棱河约200米的梨树公路旁四周,导致这一区域及转移所延伸的穆棱河下游约20公里范围的土壤、植被、地面水、地下水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由于污染废渣数量大、污染物成份复杂、含量高以及重金属难降解性和砷的高毒性,造成污染程度大,危害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给这一区域的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危害,对国家财产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案件发生后,鸡西市梨树区政府在通过行政手段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以受害人的身份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阳冶炼厂和鸡西市化工局承担污染损害和污染治理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但是二审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TPF FPT 1999年3月24日,台州公司所属的“东海209”轮与福建公司所属的“闽燃供2”轮在珠江口伶仃岛与淇澳岛之间水域发生碰撞。碰撞造成“闽燃供2”轮船体破裂,该轮所载的1032吨重油泄露入海,造成珠海市部分水域及海岸带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受灾面积达380公里。为了追偿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失,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和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向广东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认为,由于两被告船碰撞导致海域污染,使珠海市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原告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机关,有权请求两被告赔偿因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认为,这次污染事故造成水产养殖业、天然渔业资源的巨大损失,而且原告还支付了大量的清污和调查费用,所以,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本案进行中就两原告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代表国家提起海洋渔业资源的赔偿诉讼展开了激烈的争论。TPF FPT 在不同的海上油污染案件中,代表过国家提出索赔的主体有渔政大队、海洋水产部门、环保部门,甚至还有渔业协会,而其主体身份在每一案中都受到对方的强烈质疑。这说明,我国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上对这一问题的模糊不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是国有环境资源产权的唯一主体,不存在分级所有的问题,但是国有资产管理上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所辖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即作为产权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和管理活动。无疑,国有环境资源权益的代表应该是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问题是在哪一个部门。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是否由同一个部门代表?同一资源有多个管理部门,由谁代表?同一个地方有多级政府,应由哪一级政府的管理部门来代表?我国目前唯一一部规定了代表国家提出环境资源损害赔偿的机构的法律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而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都有特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在如此众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中,哪一个可以代表国家的海洋环境资源? 我国自然资源的管理,是按自然资源的分类进行管理的。在每一种自然资源的管理中,该资源的主管部门作为资源管理的专门行政主体有着主管的职能,作为资源管理的一般行政主体的政府和作为资源管理的辅助行政主体的有关部门,也有着相应的职能,每一种行政主体按行政区划又有着分级管理的地方各级机构,这使资源管理中行政职能的配置呈现出复杂的关系,每一资源种类都有着多种管理主体。确定资源的民事权益主体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难点。国有环境资源可以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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