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重在营造民主、平等、信任、协商的情境。通过对话的方式消除不同主体间的分歧,兼顾每一主体的不同利益,满足不同主体需求和达成价值共识。在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语境,自然会增强信任和达成共识,精诚合作以完成共同目标。行政主体之间由于时代背景、利益需要、政治立场等的不同,难免存在不少矛盾和冲突;行政主体间性应用于多元行政主体之间,有效化解争议而具备现实意义。上级政府尊重下级政府意见,靠柔性举措而非强制措施推行政令;纵向上明确分割权力,彼此妥协而达成协议,横向府际关系和斜向府际关系则减少了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这正是行政主体间性的实际成效。
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并非多元行政主体简单的融合,而是采用后现代主义之主体间性理论的融会贯通。在缺乏权威性决策规则的情况下,对大量相互竞争利益之冲突主张的解决本质上是一个政治过程。[⑩]在政治上进行平等协商,主体间性代替了主客体关系,上级政府自说自话的垄断地位被多元行政主体的平等交流所取代,这就蕴含着更丰富的协商民主内涵。从消弭府际争议角度而言,多元中央部委面对着其他部委、多元地方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等多元行政主体,行政命令甚至行政规章的作用微乎其微,只能靠平等对话、营造融洽氛围解决问题;地方政府亦然,只能靠说服方式协调工作;多元行政主体之间实际上是一对多到多对多的体现,必须实现信息的四通八达和彼此的兼容并蓄。
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打造出符合宪政秩序的行政系统。社会秩序的基础在于人类存在着种种有序的结构,这些结构是许多人行动的产物,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11]行政主体间性倡导法治框架下平等交流的语境,打破上级自说自话的垄断权,尊重各级行政主体尤其是下级行政主体的权益,保障地方行政主体和下级行政主体的独立性,促成级别不同的多元行政主体达成信任、交流、合作的共识,这实际上构造出自我参照而排除干扰的行政系统。这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是多元行政主体在长期实践与试错中的理性选择,是破除盲目的行政命令而保持均衡稳定的自然惯例。多元行政主体通过协商民主程序,最终普遍认同的行政系统,自然是符合宪政秩序的优化抉择。
四、府际治理的理路新探
际治理的新理路在于多元行政主体的回应与互动,多中心治理主体间的角色互换,也即行政主体间性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