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间性营造原则和理性兼具的共同体,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整合七零八碎的行政资源。主体间性促成各行政组织日益平等,实现理性的权限明确划分以达成共识,最终实现超越主体性,构建网络型府际关系;最大程度的尊重主体独立和多元参与,达到多种行政主体公共意志的契合。并不是普遍法规的形式所能确保,只有通过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交往形式才能得到确保……有效的只是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动规范。[⑧]中国不同级别政府及行政部门的非均衡发展,造成了多元行政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低级别行政主体的话语权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话语正当性的缺失和政策合法性的降低。制定规则的重要性在于多元参与,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较大市政府;在制定行政规章时就必须注意独立性,实现下级主体的相对自治权,形成上下级平等博弈的公共能量场。
后现代视野下的行政主体间处于平等语境,形成公共领域共同遵循秩序的的能量场,是破除科层制窠臼而搭建对话桥梁的路径。现代主义体系中行政组织独立性的作用毋庸置疑,只有日益独立的行政组织,才能够有足够的话语权,才能够彰显行政组织职能划分明确的特色;但主体性难以跳出地域区分的局限而导致地域冲突与部门纠纷。当前府际关系是行政主体间的交往和对话对文本的学习、传递、理解、形成,身为行政主体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相当必要。实际上,公共政策议程的制订在于多元参与互动,在此基点上改变传统单向度的独白式话语,实现全方位的多元行政主体间交流互动,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大势所趋。
三、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
多元治理既要尊重行政主体的独立性,又要兼顾主体间性,实现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式审议民主。
地方政府若采取掠夺态势,资源会害怕被侵占而加速逃离,公共服务的供给日益降低;该地方政府因此缺乏与周边政府合作的条件。[⑨]政府之间也需要信息交换、彼此尊重、良性互动,多元行政主体的关系处理则成为时势使然,由此推导出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即行政主体间性,具体研究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共同的行政目标为对象而结成交往关系,在平等对话、相互尊重、宽容理解的语境中发挥各级政府的能动性,构建彼此兼容和达成共识的互动平台。行政主体间性改变了上下级单一的主从关系,披上行政法学的外衣和兼具后现代主义的意涵,既尊重了法学意义上的分权制衡,也添加了后现代理论的主体间性,进行角色互换以增进彼此理解;行政主体间性营造出反权威、分享信息的共建平台,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求同存异的多元共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