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府际治理的理路新探——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

府际治理的理路新探——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


蔡英辉;刘晶


【摘要】我国各级政府间关系难以厘清,缘于法治体系并未对府际关系做出明确界定,当代表不同公意的多元行政主体利益相左时,府际争议不可避免地发生;府际治理倡导的多元政府参与、协商、审议的交流平台遥遥无期。我国行政主体的独立性尚不够明确,权责划分并不明晰;而政府间权益不清,也就难以分清彼此,导致府际关系纠缠不清。府际治理的新路径是:行政主体独立性基础上的分清权责,行政主体间的角色互换;打破行政层级局限,破除依赖中央解决争议的弊端;营造行政主体间性的自生自发秩序,实现联动发展、有序竞争、平等对话的多方治理语境。
【关键词】行政主体;主体间性;斜向府际关系;自生自发秩序
【全文】
  
  信息化时代将原本稳定的科层制秩序打乱,跨区域、跨级别的政府间关系愈来愈多,纠葛不清的府际争议日趋增加,多元行政主体参与的府际治理渐行渐远。单一制国家常误以为中央集权体系能最大限度聚合民意,却忽略了抽象公意被官员个人利益攫取而偏离行政目标的境况,导致了行政主体独立性的缺失和政府间关系研究的疏漏;我国遵循的传统是井水不犯河水,地方政府听命于上级政府,上级统一协调下级纠纷,却并不重视地方政府的独立法人地位,这与权责相称的现代管理理念背道而驰。实际上地方利益不尽相同,为谋求政绩而以邻为壑的现象并不少见,地方利益冲突层出不穷。政府利益难以协调的根源在于宪政秩序的不完善和法律规则的缺失。秩序原则的构建是重中之重,缺失了行政主体间性的秩序,是杂乱无章、无规则、无理性的生态环境。

  
  一、行政主体独立地位的重塑

  
  我国行政主体的独立地位长期受到忽视,法治时代呼唤具备相对独立地位的行政主体出现。

  
  行政主体在我国行政体系的作用不可替代。行政主体是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解析概念,行政主体之所以为行政主体,权责对称的独立性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将行政主体作为府际关系研究对象的目的在于,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地承担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从此种意义而言,行政主体尊重各级别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独立性,符合权责对称的法治涵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