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宣传环保法律制度。对环境法律的学习和认识是一个民族法律文化和生态文化中十分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只有广大民众自觉学习环境法律,对环境法律有了普遍的认识,环境法律作为人与自然关系主要调节器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对环境法律的关注源于其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组织目标,而环境法律制度是保护环境的最有力工具,往往迎来民间环保组织的欢呼雀跃。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实践表明,“自环境运动开始以来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团体,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施加政治压力以促进政府采取行动方面起过先锋作用”⑤。目前,国内外众多民间环保组织都将开展环保知识、环境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作为其“主要业务”或“主要任务”。
第三,引导公众依法进行环境维权。一般来说,环境利益具有“少额多量”的特点,单个利益不大,单个主体的权利受害所引起的损失不重,但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因而综合起来损失就很严重。这决定了该类权利往往容易被权利人本身所忽略。以环保志愿精神为纽带的民间环保组织则适应环境权益的特点,成为保障环境权益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内,通常是该区域所有的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某一污染源的侵害,拥有共同环境权益的公众通过民间环保组织的引导容易自发组织起来,采取共同的行动,监督社区环境状况,保护环境质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当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民间环保组织能够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或根据本国法律代表公众以本组织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从而达到保护公众环境权益或本组织所代表的环境利益的目标。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民间环保组织的环境维权行动,更是起到了一种示范作用,启发了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激励了公众的环境维权斗志。例如, 在美国, 80年代以前提起环境“公民诉讼”的主要是一些大型的环境NGO,如塞拉俱乐部、荒野协会等等, 90年代中期以来,起诉者主要是一些小型NGO和普通公众。大型环境NGO已经改变了他们在公民诉讼中的角色,注重通过自身的经典环境诉讼案例为小型团体和公众树立榜样。⑥
二 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权力制约作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国家环境权力无制约则无环境法治。对国家环境权来说,一方面需要对国家环境权施加强有力的约束,使其感受到压力;另一方面对国家环境权的制约力量要广泛,使其处于被“包围”的状态下。“以权力制约权力”侧重制约的强度,而要实现对权力的广泛制约,发挥“社会”的积极作用,推行以“社会制约权力”则是一个重要方面。⑦民间环保组织是国家环境权的最重要的社会制约者。关于“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理论,托克维尔是开创者。托克维尔认为,结社的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社会制衡的力量,“再没有比社会情况民主的国家更需要用结社自由去防止政党专制或大人物专权的了。在没有这种社团的国家,如果人们之间不能随时仿造出类似的社团,我看不出有任何可以防止暴政的堤坝”⑧。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以权力制约权力”需要“以社会制约权力”作补充。那么,在环境法治中如何才能实现社会对国家环境权力的制约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笔者以为,由于民间环保组织是环境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因而环境市民社会在环境法治中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民间环保组织的运作体现出来的。要实现以社会力量制约国家环境权,必须赋予民间环保组织以环境权利,为其制约国家环境权力提供合法性。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就提出,“各界人士和许多领域中的组织,凭他们有价值的品质和全部行动,将确定未来的世界环境的格局”。此后,众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呼吁重视社会力量对于实现环境目标的作用。在国内法层次,各国环境法就民间环保组织的环境权利进行了直接或间接规定。这些规定为民间环保组织监督政府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权利基础。概括的说,民间环保组织监督国家环境权力的基本形式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