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肖晓春;蔡守秋
【全文】
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危及个人生存和社会发展,因而促使国家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国家在推进环境法治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直至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我国, 环境法治“政府推进”的特点就非常明显。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环境法治与国家权力不可分离,但环境法治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依靠国家创造出来:首先,政府推进型环境法治将面临环境治理的民主化与政府权力膨胀的“两难选择”。其次,单一的政府推动力是有限的。环境问题归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协调,其复杂性和广泛性的特点非常明显,从而使法治在环境保护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既然政府推进型环境法治化道路困难重重,我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例如,西方国家环境法治的发展过程中,“命令—控制”模式逐步让位于“伙伴关系”的环境资源管理模式, ①形成赋有民主参与性、自主反思性和回应超越性等时代要求的法治秩序。②可见,政府和以民间环保组织为核心的环保社会力量是环境法治发展的两种基本力量,两者都很重要。因此,应该承认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重大意义,走政府推进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环境法治发展道路。
一 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教育引导作用
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教育引导作用,主要指民间环保组织通过环保宣传、环保维权等活动,对公众进行的有组织的、启蒙式的影响,“起到的是一种社会动员的作用,其最终效果是扩大了法律的社会性”③。
第一,创新环境法律理念。“环境法很少是只由法官制定的。事实上,环境保护的历史也是一部立法成就的历史,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环保运动的推行者、公务员、政治家、探险家、野生动植物保护者、以及对此密切关注的职业或业余的自然主义者”④。民间环保组织往往能够围绕环境保护提供特定的服务,传播技术和知识,担当着思想库的角色,为全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提供前瞻性的思想、理念和战略措施。其中一些组织,如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和世界环境法联盟等,则充当起环境法律制度思想库的角色。在我国,也有一些非营利性的环境法律研究机构(如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等) ,专门就环境法学展开多方面的理论探讨,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很多新思想、新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