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法治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各种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冲突变幻莫测、权与利以及权与钱之间关系相当复杂。环境保护只能以有组织、有秩序的方式进行,而法治秩序则是最公平、最强调程序的社会秩序,只有通过科学的环境法律,才能规定、调整好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各种利益、利害关系。实行环境法治,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管理环境保护事务,保证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环境保护领域的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二)充分认识在思想领域对实行环境法治的阻力

  
  要形成环境法治意识,首先应在思想理论观念上进行更新,克服不利于实现环境法治的法律虚无主义、人治观念。

  
  在一个时期,特别是50~70年代,受原“苏联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法学理论的影响,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相对应和极“左”思潮相适应的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是法律虚无主义或法律无用论。被称为“苏联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在二十年代至三十年代前期在苏联法学界占优势的帕舒坎尼斯基等人认为: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和商品经济的消失,资产阶级法律也将由政策、经济计划和行政管理所取代。这些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压迫、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已经成为统治阶级,掌握统治权的无产阶级不可能再受没有掌权的资产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阶级斗争工具和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法律,只会削弱与消亡,而绝不会持续存在和不断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只需要政策、经济计划和行政管理,不需要法律和法治。50年代一些人推行法律虚无主义的信条是,列宁针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一句话,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文化大革命”中一些推行法律虚无主义的人的信条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造反有理,革命无罪”、“砸烂公检法”,“砸烂关卡压,破除条条框框”等。其实,法律不仅是调整阶级关系和阶层关系、阶级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的工具,也是一种社会(包括人与人相处的秩序和人与自然相处的秩序)秩序规则,是规范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则,是国家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工具和依据,是社会化的人和自然化的人的行为规则。

  
  重人治轻法治,重领导个人的权威轻法律的权威,是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一种颇有市场的错误思潮。与传统的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相适应,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颠倒人与法、权与法的关系的倾向。有些人认为法律法规不如领导人的讲话,过去一度流行“最高指示,绝对权威”、“一句话顶一万句”就是明证。还有的人颠倒法律制度与领导个人作用的关系,过分强调领导人的点子;有的领导将千百万人智慧凝结的的法律法规置之不顾,却喜欢拍脑袋想主意,一天一个新点子,就是忘记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制度、办法和措施。为此必须树立“法律具有至上权威”的观念,法律当然不是万能的,但与个人意志相比,却是至上的,因为法律体现人民意志、国家意志。要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定、由法律所赋予、受到法律的制约,决不能以权代法、乱法。要树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要树立“权力制约”的思想,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会象脱缰的野马一样必然产生腐败和罪恶。要树立“权利观念”,要想发挥人民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积极性,必须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完善自然资源权或物权制度。只有环境权完善了,物权关系稳定了,财产权明确了,才能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积极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