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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治

  
  环境法律的内容必须体现普遍意义的环境道德观念,环境法治的价值取向应该以环境道德为其主导性价值。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律都含有“义务”性的规范,义务是促使将环境道德义务上升为环境法律义务即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基础。环境道德规范法定化,是将人类环境道德理念、原则、规范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好的环境法律由此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良好的的环境法律,就是符合环境道德的法律,就是促进环境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环境法律的本质和特点,从而构成环境法治的基石。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使环境法律转变为更高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义务的过程,是环境法律归其本源的过程,是环境法律得以被主体普遍遵守、自觉遵守的必然体现,有利于主体守法精神的养成和环境法治社会的形成。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主要反映立法过程,环境法律规范道德化主要反映守法过程;环境法制侧重于外在的法律强制力,强调的是服从;环境法治侧重于内在的精神和自觉,强调的是环境意识、道德和信仰。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的前提,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的必须要求;没有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普遍遵守的良好的环境法律就无从产生,没有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环境法治的理想就难以实现。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和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阶段,也是人类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历史过程。

  
  三、实现环境法治是环境保护领域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由于我国的历史条件和国情,相对于那些具有法治传统的工业发达而言,要实现环境法治还需要走一段相当长的路程。

  
  (一)充分认识环境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环境法治是由环境保护的性质和和特点决定的,是有效保护环境的根本大计,是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根本保证

  
  环境保护的根本特征之一是其持久性,人与自然的矛盾是社会存在的基本矛盾,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社会存在的永恒主题,保护环境是永世长存的持久事业。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环境行政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环境保护活动主要靠领导重视、行政命令、行政手段来组织,当领导更换或领导个人思想发生变化时,往往发生“人存政举,人亡政息”,“领导人重视轰轰烈烈,领导人不重视冷冷清清”,“规划赶不上变化,变化赶不上电话,电话赶不上领导一句话”等现象。如果不搞法治搞人治,把12亿人民的环境保护大业系在少数领导人身上,领导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想法随意更改《21世纪议程”》、《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那就谈不上什么环境保护。要想使环境保护固定下来、永续下去,最基本的方法是其使法定化、制度化,使环境保护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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