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的行政生态环境缺乏制度保障。立法层面协调府际关系的法律匾乏,司法方面排除介入行政争议,司法权和立法权难以对行政权形成监督制衡,形成行政权一枝独秀的局面。在单一制的语境下,地方政府服从中央调控而无法左右自身决策;在地方政府话语权缺失的情况下,中央靠行政命令难以平衡多元利益;随着中央部委和省级政府自主性的增强,府际关系超出纵横向的条块基础,呈现出非常规的网络状发展趋势。地方政府与中央部委权责不清,加之都有行政立法资格而戴上法律面具,不同的利益诉求导致冲突不断;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交叉,地方政府间基于不同需求而彼此掣肘;中央部委之间争议增加,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关系微妙。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纷争不断,以跨省江河流域、微山湖区、渤海湾地区的复杂局面为例,涉及到水利部、环保总局甚至交通部海事局及诸多省份的资源分配而陷人困境。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倡导公共政策对话的多元化民主参与途径,重视构建参与的制度和程序。[2]公平语境的匾乏和地方政府话语权的丧失,导致网络型府际争议层出不穷,构建后现代语境下的府际协调方式则成为必然。
科层制下的各级政府间缺乏对话的语境。中国的行政级别是基于条块关系确定的;硬性规定的层级划分,其评价体系的科学性有待商榷,难以成为府际协调的根基。现实层面的府际协调,已禁锢在省部、地司、县处级别中难以自拔;日益僵化的科层制交流体系,难以营造各级政府间会话的氛围。通俗看来部委和省级政府是平级机构,但对交通部与广东省政府进行比较并实际无意义;即便同为职能部门的发改委与公安部也少有可比性。府际协调若纠缠于级别高低而不致力于对话交流,只会互相攀比而无法解决实质问题。中央部委垂直领导的派驻地方分支机构遍布各地,例如审计署、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等垂直领导的下属单位,水利部的水利委员会和流域管理局、商务部特派员办事处等;中央部门及其下设机构与地方关系错综复杂,已然超出行政级别所能描述的范畴。譬如审计署南京特派员与安徽省政府的关系就难以阐述,抽象来说可视作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但实际上特派员在执行上级指令时有自由裁量权,若纯粹视之为中央与地方关系并不妥当。地方政府级别也不易衡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县级市等政府超越一般行政级别,加之高官低配现象的存在,府际关系协调充满变数;而省级以下的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实行上挂制度,其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关系难以处理;大部制改革后的部委与省政府关系,给府际协调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在不断的试错和职能整合过程中,部委之间乃至部委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愈加复杂;大部制改革决不会戛然而止,未来的行政改革会继续推进部委合并与职能整合,精简机构和扁平化成为潮流。行政改革中若一味地屈从于行政级别衡定,仅政府间交流的规格层次就会难以确定,勿论实质层面的政府间良性互动。政府间关系难以靠层级交流界定,搭建回应式府际交流平台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