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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时代的中国横向府际关系探析——基于省(部)级政府层面的考量

  
  三、法政时代的协调横向府际关系方略

  
  当前横向府际关系早已超越传统的条块基础而呈交叉蔓延之势,故在多元化的情境下需以法治宪政之维从网络路径入手。

  
  首先,基于宪政法治之维协调横向府际关系的路径。哈耶克认为法治是一项“元法律”原则和政治理想,旨在对所有立法施加一种限制,其首要保障就是:法律规则同等地适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13]公正平等和分权制衡的宪法是有效协调府际关系的路径,在宪法上添加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限职能;将公权力纳入司法体系约束范围,赋予法院以司法审查权并以“司法最终原则”解决府际争议,法院介入抽象行政行为和审查任何级别的行政立法;加强宪政建设并侧重立法协调以达到事前监督,订立专门的《府际关系协调法》弥补立法的不足,规定府际关系协调的内涵及消极合作的惩戒措施;在全国人大设立审查小组,赋予其检查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是否冲突的职能,从而达到未雨绸缪的弥合府际争议。以公正的司法消减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中央部委之间、中央部委之间发生争议的概率;明晰公共利益以创建治理协调机制,保障横向政府间以相对平等的地位出现,维护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弱势方进行补偿。

  
  其次,西方国家的第四部门以独立管制的方式协调府际关系。第四部门是三权分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部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独立的制定政策并可订立法规并裁决管辖范围内的争议。独立管制委员会隶属于行政系统,委员由总统任命但并不对总统负责,总统只能根据法律规定才能免除委员的职务;其权力由法律规定,根据国会授权而获得委任立法权,混合行使权力。[14]第四部门虽属于行政部门但不受行政权约束,故可独立的处理府际关系并排除其它干扰,从而有利于协调横向府际关系;第四部门着重阐述公正,打破行政界限协调府际关系以捍卫宪法尊严;对于国会和最高法院而言,第四部门还是需要对其权限来源负责,这也就避免了走向另一个集权的极端。这些特质使得第四部门具备了更好的处理府际关系的能力,从而能够少受羁绊而更超然的协调府际关系。美、英等国都有独立管制机构,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平等雇佣机会委员会、联邦储备系统及德国的德意志联邦银行等都在协调府际关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捍卫公义的基础上凝聚了整体政府资源。独立管制机构的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参考,中国也可以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些协调经济发展的第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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