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府际关系的重新梳理与界定——中国省(部)级政府层面府际关系探究

  
  法律漏洞致使府际关系处理陷入困境。宪法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第90条规定了部委的权限,107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的权限;可并未明确划分权限,职能定位不清晰导致众多行政立法主体不顾大局甚至各自为战。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职能交叉重合,多元利益难以协调,具体事宜很容易陷入多头领导或互相推诿的境地。《立法法》第72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中国法律规定部委联署发布法规,也规定了协调办法。但部委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协调并未阐述。第86条第3款: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仅由国务院协调陷入难以秉持公正的泥潭中,因此河流难以治理及跨界区域问题困境重重。在排除司法介入且缺乏问责制的情况下,难以监督中央部委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立法冲突已成为当前行政立法的难解之题;法院断案甚至需要参照部委规章,从程序上破坏了公义。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府际争议早已超出了空间范围的限制,多元府际关系格局日益复杂。

  
  中央部委作为有立法资格的行政主体不断扩张权力,从中央到地方、从权力机关到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缺乏系统、合理的法律规范来限制,现有的《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并不清晰,对违规立法的惩戒措施尚未明确。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授权立法,可通过司法控制、立法控制和其他控制手段予以防范。[14]在宪政法治的框架下,府际关系处理因制度保障而游刃有余。

  
  西方国家的独立管制机构开创了有效处理府际关系的路径。独立规制委员会是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的机构,既制定规则又执行规则还裁决纠纷,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等。独立管制机构是权力混合体,符合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有较强的独立性;超然于三权分立而难以划入传统的国家机关之列,被称为联邦政府中“无头的第四部门”,即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部门。[15]独立管制委员会隶属于行政系统,却由国会立法创设,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其成员由总统任命,但并不对总统负责,总统几乎不能干涉其工作,也不能任意免除其委员。对于国会和最高法院来说,第四部门需对授权负责而并无独立可言,可超然的摆脱行政权限制而有效协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