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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际关系的重新梳理与界定——中国省(部)级政府层面府际关系探究

  
  国内外对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缺乏研究,而中央部委与省级政府之间关系日渐凸显。从中国的省部级层面考量,府际关系有中央部委与省级政府之间、省级政府之间,多元的中央部委和省级政府之间关系,可见府际关系研究的纷繁复杂。譬如江河湖海治理,本已涉及多个地方政府,又牵涉到水利部、环保总局、安监总局等的职责利益,愈加难以理出头绪,从微山湖等跨省湖泊的活性困境可见一斑。又如房价居高不下可观摩出多元行政主体之间利益难以协调,虽有中央政府动员九部委遏制房价上扬,这涉及到地方政府、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部委的利益,终究成效甚微甚至房价疯涨;究其根本原因,土地出让金可不受人大预算监督,分税制后“财权上收,事权下放”导致地方政府并无过多税源,只能从土地出让金中获益并乐此不疲。监督部门与被监督部门间关系微妙,2007年5月安监总局责令河北省政府向国务院作检查;审计署刮起审计风暴揭出诸多问题。省际社会保障不统一导致府际关系问题凸显,又需要劳动保障部的协同,多元府际协商与合作乃至联署发布消息成为当务之急。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乙肝歧视问题意见。[5]具体执行则靠地方政府的努力,部委与地方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难以割舍的联系。

  
  对府际关系做出具体诠释。府际关系指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多元主体之间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关系。纵向有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央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有统辖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而上级往往有数个下级,多元关系难以协调,尤其是跨级别的府际关系难以处理;横向有同级的政府部门之间、地方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多元主体关系亦涵盖其中;网络化时代的府际关系早已超出纵横向的条块关系基础,已呈现出非常规的网络状发展趋势,互不统辖的地方政府间、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间的交叉府际关系纵横交错,有隶属关系及无隶属关系的多元主体参与的府际关系也屡见不鲜。之所以将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纳入府际关系之中,在于中国传统的基于条块基础的十字型府际关系将长期存在。而宪法90条赋予中央部委立法的职能,地方组织法第60条规定特定地方政府有立法权,这为中央部委和特定地政府的行政行为奠定了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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