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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际关系的重新梳理与界定——中国省(部)级政府层面府际关系探究

  
  我国学者林尚立认为:政府间关系是各级地方政府间和各地区政府间的关系,包括纵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关系、地方各级政府间关系和横向各地区政府间关系。政府间关系划分为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其中纵向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政府间关系的中轴。政府间横向关系主要指地方政府间关系,我国传统政府间关系模式以条块为基础,横向关系也指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2]谢庆奎认为:府际关系及政府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各地区政府之间的关系。[3]陈振明认为政府间关系是指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纵横交错的网络关系,包括纵向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同级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非同级地方政府之间关系。陈振明认为部门是各级政府的机构,是次于政府的行政主体,政府部门作为变量而会趋于淡化,故而把部门之间关系排除在府际关系之外。[4]基于横向角度探究府际关系的学者有陈瑞莲、张紧跟和刘亚平,陈瑞莲的《区域公共管理导论》阐述了区域政府间竞争和协调策略;张紧跟的《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研究协调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及治理绩效,对府际争议协调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另有系列论文从各视角分析中国横向地方政府间关系。法学角度探讨府际关系问题有:罗豪才、宋功德的《软法与公共治理》从公域视角以开放吸纳精神借鉴西方宪政法治精神,以欧盟为例对协调府际关系做出有益探讨;薛刚凌的《论府际关系的法律调整》则将府际关系纳入法治范畴。

  
  二、府际关系内容填充及发展脉络

  
  “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笔者以宪政之维整理出法治情境下的府际关系发展脉络,试图探寻出法学角度下的府际关系研究新路径。

  
  林尚立从纵横向分析府际关系,谢庆奎则对府际关系做出划分限定,陈振明着重描述网络关系。以上学者并未将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间关系涵盖其中,尤其是有立法资格的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未予以研究,这从行政主体理论而言有所疏漏;未将中央政府与中央部门之间关系列为府际关系,而中央政府和中央部门都是行政立法主体,将其排除在府际关系研究之外未免有失偏颇;地方职能部门是行政主体,其与无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之间关系也被忽略。从狭义政府理解,各国中央各部一般被授权立法,政府部门随着政府专业化的增强而逐步扩权,完全可以形成自身利益且短期内难以消除,政府部门会随着政府的消亡而淡化,但政府部门将长期存在且不可或缺,故将中央部门与有立法资格的地方政府之间关系不予探究显得缺憾。政府间关系的简明定义是:政府之间以及它们的机构之间的联结、互动、相互依存以及公共官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该定义中的机构明显是指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是可独立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其间产生的关系当然可视为府际关系;中央政府与政府部门间关系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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