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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际关系的重新梳理与界定——中国省(部)级政府层面府际关系探究

府际关系的重新梳理与界定——中国省(部)级政府层面府际关系探究


蔡英辉;胡晓芳


【摘要】在信息化潮流中,立足于传统条块关系研究府际关系已落伍于时代,多元主体参与的网络型府际关系才是大势所趋。本文基于法理视野以宪政之维阐释府际关系的源流,进一步延展其研究范畴,其着重探究多元交叉的网络型府际关系的发展脉络。府际关系源于科层制而又羁绊于此,从法治层面破除等级制窠臼的束缚,摸索出有效协调网络型府际关系的治理方略是符合中国情境的善治之路。
【关键词】法政时代;府际关系;行政主体;宪政之维
【全文】
  
  府际关系自政府产生以来即已有之,传统科层制下行政系统被划分成条条块块,政府间关系被分成纵向和横向两种类型。信息化潮流下府际关系愈来愈错综复杂,表现出多元化、交叉化、网络化趋势而需要从三维乃至多维角度探讨,最终形成网络状立体研究范式。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央与部委之间、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部委之间、地方职能部门与中央部委之间关系,尤其是纵横交错、互不隶属的府际关系日益彰显,省、市、县、乡镇等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地方职能部门等多元行政主体关系趋于复杂。本文从行政立法来衡量,根据职权立法的国务院、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间关系,其行政行为因授权立法而戴上法律面具,从宪政法治之维探讨府际关系也就蕴含着依法行政的意义。从行政主体和行政立法主体视角阐述,可明晰法理纹路从而明确职能权限和法律责任,弥合府际争议从而整体协同的服务民众,推动区域经济文化发展和实现多方共赢。

  
  一、国内外府际关系的发展状况

  
  政府间关系自始即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义、倡导平等。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成立的缘由即为协调各州之间关系以整合力量进而谋求独立,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与州、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后又不断通过修正案予以补充整理。古典自由主义年代政府恪守“守夜人”职能并为资本运行保驾护航,政府间彼此相安无事。各州之间随资本扩张而产生利益冲突且难以靠自身力量协调,据宪法1条第8款“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成立州际商业委员会,宗旨是协调各州间关系并为公众提供运输服务;以后又成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美国国会成立政府间关系委员会,通过政府间合作法案授权项目;随着新自由主义回归逐步关注政府间协调合作,尤其是政府间横向交流;信息化时代则关注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网络化的趋势。美国府际关系协调始终有秉持公义的司法体系予以保障,通过司法审查和判例法形成完善统一的法律秩序,通过公民政治团体保障地方自治和民主治理,有效地限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扩张,达成均衡、信任、互利、协作状态。实践出真知,美国一直有“超级地方主义”(主张多中心分散治理,关注政府效率、效力和责任心)和“巨人政府”(主张造就统一的、强有力的、管理整个地区的都市政府,关注市民文化的健康和社会公平)之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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