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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法政文明的中国横向府际关系探究——以多元的省部级政府间关系为例

  
  保障司法系统独立公正的审查协调横向府际关系。单一制国家因缺乏监督制衡而容易产生“偏信则暗”现象,协调横向府际关系需立足于公正平等的法治环境,可赋予法院以司法审查权并以“司法最终原则”解决府际争议。构建起哈耶克所倡导的“自生自发秩序”,从而奠定经济学及政治和法律理论的基石,为社会建立自然的秩序生成机制,进而建立起均衡的内部秩序和组织的外部秩序。[10]法院介入抽象行政行为和审查任何级别的行政立法,法院可不受行政权干扰的审查政府间订立的行政契约和行政协议;司法公正可以减少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中央部委之间、中央部委之间发生争议的几率,从而达到有效协调政府间关系。

  
  从区域政府的角度促进多元横向政府间协同合作。府际治理机制是“命令机制”、“利益机制”与“协商机制”三者的并存与整合,其特征是既鼓励政府间竞争,更注重政府间合作; 既注重单个政府目标的实现,更注重区域内政府间的战略协同。[11]明确中央部委与省级政府职责定位,从而达到权责对称进而协调发展的共同目标。在府际治理的基础上理顺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间关系,建立平等协商的组织间网络,立足于地域不均衡发展的现实,中央政府超然的从区域行政角度整合横向政府之间不同的利益。譬如在蓬勃发展的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环渤海地区政府间关系协作上制定“论坛规则”(刘祖云教授语),从而以行政契约的方式增强彼此互信;而在各部委也密切合作的境况下,区域经济将会获得长足发展,这将使参与各方都获益。我国的部委协作往往通过联署办公和联合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这是适合中国情境的法治与善治之路。

  
  从整体政府角度协调横向府际关系。整体政府是指公共服务机构为了完成共同的目标而实行的跨部门协作,以及为了解决某些特殊问题组成联合机构。(澳大利亚联合政府报告)所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侧重政策的制定、项目的管理或者服务的提供。[12]整体政府秉承价值中立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搭建网络状交流平台,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全面的考虑问题并充分尊重法律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形成协同的整体政府并顺应法治国家的发展诉求。力求双方与多方的互惠合作以实现共赢,激发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合作的热情,在理解互信基础上兼容并蓄,以理性为支撑平台,增强决策的合法性,形成良性互动循环。美国的州际协定已成为实现州际合作和解决州际争端的最为重要的机制,这获得了联邦最高法院的首肯,而公共服务的不断扩张使得州际协定的作用日益彰显,各州之间达到资源交流进而实现共赢。[13]这对于促进整体实力也是有作用的,实际上横向府际关系的协调也是总体实力的不断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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