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际关系也并非囿于横向研究而止步不前,信息化时代纷繁复杂的府际关系日趋多元化、交叉化,网络型府际关系在未来会大行其道。正如基克特在《管理复杂网络》中所言:“网络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特征,它应该成为政策科学家用来探索网络中的公共政策制定与治理之可能性的工具。”[7]网络型府际关系研究需要在掌握有效方法的基础上明察秋毫乃至洞若观火,如同缫丝的工艺流程,先将蚕茧浸在热水中煮后抽出丝来,而后整合成条理明晰的丝绸,而府际关系梳理的关键步骤如蚕茧在热水浸煮的过程一般,这就是相对超脱的法律视角阐释府际关系。正如威尔逊所言,我们仅仅需要用我们的
宪法把它加以过滤,只需要把它放在批判的文火上烘烤,并把其中的外国气体蒸馏掉。 [8]现行的条块分割方式已落伍于时代发展,仅靠条块关系或单一的分析策略往往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用行政协议乃至法律框架为横向行政协调保驾护航才是大势所趋。
三、基于宪政维度的横向府际关系协调策略
当前横向府际关系处理已趋于多元化,早已超越传统的条块基础而呈交叉蔓延之势,故需基于宪政维度从网络状路径入手予以协调。
从宪政法治层面提出协调横向府际关系的方略。凡是采用成文
宪法并由法院解释成文
宪法的地方,可能会在
宪法中尝试划分国家和地方的权限范围。[9]美国宪法明确划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限,也就减少了很多权限不清而引发的冲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则可以裁决各级政府之间的冲突,这就为府际关系的公正协调提供了可能,这些都是值得中国借鉴的。中国横向府际关系协调需在宪政法治架构下进行调整,可在
宪法上添加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限职能;保障横向政府间以相对平等的地位出现,保障任何一方合法权益并达到分权制衡。中国
立法法并不完善,可订立《府际关系协调法》,规定府际关系协调的内容及消极合作的惩戒措施;建议全国人大设立一个审查小组,赋予其检查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是否冲突的职能,从而尽早弥合府际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