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步入法政文明的中国横向府际关系探究——以多元的省部级政府间关系为例

  
  一、横向府际关系的进退维谷的协调困境

  
  本文从多维角度探析横向府际关系,依次从行政生态环境、立法、司法独立、权责对称、利益纷争等角度探究。

  
  从行政生态环境分析,处于宪政转型的中国尚未构建起完善的法治框架。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都被赋予行政主体资格,产生自身的利益诉求,府际关系从而超出纵向和横向的条块关系基础,呈非常规的网络状发展趋势。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并不重合导致地方政府间关系不睦,又有中央部委的利益参与,府际关系呈现“剪不断,理还乱”的景象,府际关系处理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从横向地方政府间关系而言,接壤区域的府际关系已经难以处理,况且随着人口、资源等的流动,府际关系超出地缘界限并呈现纵横交错的态势,区域壁垒、资源争夺等方面纷争不断;省级政府与中央部门的职能重叠复合,且都被赋予行政立法资格,府际关系协调也就有了法律色彩,这就不仅仅是简单的行政协调所能解决的;中央部门间关系亦乱象纷呈,虽从理论上讲国务院可介入协调,但实际上国务院根本难以应对众多的中央部门间争议;信息化时代网络型府际关系的特点是多元网络状的纵横交错发展,例如流域管理,牵涉到多元地方政府的管辖范畴,还涉及到水利部的职责范围,加上污染问题则会有环保总局和安监总局介入,群龙治水的效果可想而知,有利可图时争相管辖,无利可图则彼此推诿。

  
  从立法层面探究,中国协调横向府际关系的法律寥若晨星。以民主范式为基础的行政法必须解决法的完整性和开放性、规则的严格性和自由裁量权的结合问题。[1]中国当前欠缺府际关系协调法律,各部委之间权限交叠之处仅有立法法72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这一条款没有对消极合作予以惩戒的规定;而根本没有谈起省级政府与中央部委之间、省级政府之间协调的方法,这就造成了法律上的真空地带。在法律缺位的境况下府际关系协调往往无章可循,府际争议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而颇为棘手。立法法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国务院、各部委、特定的地方政府均具有立法资格的情境下,协调府际争议的法律却屈指可数,实际上“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已经成为当前中国行政立法的痼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