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适当约束公权力,将府际争议纳入司法体系协调。公平是弥合争端的有效武器,上级行政机关在协调府际争议时难以做到不偏不倚,这将陷入两难境地;司法则可相对超然地协调并扞卫法律的尊严,故比行政体系更能秉持公平。若能保障法官对地方政府的独立,法院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则可彻底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并有效协调地方政府际争议[8]。因此,在处理地方政府际争议时应引入司法体系,根据法律及道德标准并参照以往成功的判例,以法官的智慧,公正地审判,有效处理纷争,规范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确保府际争议的妥当协调。要赋予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为促进司法独立与监督行政的实现,司法权实行垂直领导并设立大区法院,减少地方行政对司法公正的牵制,以达到府际争议的妥善处理。
立法时要侧重协调合作,力求达到事前监督。植根于公平的善法是协调府际争议的立足点,仅行政干预难以保证公平性,一般由地方政府自主协调,例外情况下上级政府介入协调。要从力求完善的法治视角出发,制定协调地方政府际关系的法律——《府际关系协调法》,使府际争议处理有法可依。以往府际往往是无序竞争产生争议而后立法,而法治要求先宏观立法,后有序竞争。解决途径在于疏浚而非封堵,可先建立合法机制,而后让地方政府依法竞争,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中央在审查地方法规时,不仅要横向比较下位法是否与上位法冲突,更要横向比较地方法规是否冲突,争取将法规冲突弥合在萌芽状态。上级应主动将彼此冲突的地方法规告知相关方,鼓励地方政府以开放平等的心态自主协调,在共同的语境中妥协谈判乃至达成一致意见,以减少实际运作中府际争议发生的概率。在已发生争议的态势下,上级应安排地方尽快从法律上弥合争议,从而避免在同一冲突的法规上纠缠不休。
要明晰政府权限,创建治理理念下的行政协调的机制。地方政府间无序竞争会损害整体利益,欲理顺地方府际关系必先明晰央地关系,以此为根基明确地方政府权限以规范其行政行为。法治情境要求央地合理分权,增加地方分税比率,使地方能相对自足并有施展才能的空间。要建立公正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明晰央地及地方之间的产权以达到竞争规范化。法治要求建立解决地方府际争议的机制和完善的授权制,创制良好的地方互动关系。在治理的情境下力求最大限度地弥补市场配置与社会管理的不足,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和谐发展,促进法治国家的实现[9]。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是政府之间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好协作。中央政府依法营造交流平台,为协调地方政府际争议保驾护航,确立制度框架使地方政府恪守协议;地方政府认识到“双赢”的优点并约定俗成制定游戏规则,在互信的基础上实现自我协调,奖赏遵循规则者并处罚违规者;以网络组织形式地平等协商,打破区域观念、行政级别观念,尽量采用圆桌会议方式,使地方政府有相对平等的地位,提高地方政府参与协调的积极性。位于山东省西南部的南四湖地区困境近年改观很多,湖区民众互谅互让团结一致共谋发展,两地领导建立信任互访、联合预警和矛盾调处机制,湖区由府际争议频发之地变成和谐友爱之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