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视阈下地方府际争议及其消解方略

  
  从权责对称角度研究,中央与地方及地方之间权限界定不明晰,也是导致地方政府际争议迭起的原因之一。我国政府之间强势与弱势难以平衡,在于强势方以产权改革为名窃占公共资产与以“公共利益”为名强劫私有资产的“尺蠖效应”。表现为政策收紧时,首先束缚的是弱势方,政策放开时首先放纵的是权势者[6]。政府不是天使,不受监督的权力难免产生腐败,法治国家要求政府权责对称,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中国当前政府权限划定并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不清,而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职能模糊交叉的现象,在有利可图时一拥而上,无利可图则互相推诿,从而产生大量府际争议,难以达到服务民众的效能。法治要求明晰政府权限并严格遵守分权协议,以减少地方府际争议的发生。

  
  从资源分配角度探究,对公共资源的争夺使得寻租行为屡禁不止,在妨碍程序正义的同时也为府际争议埋下了隐患。从中央与地方资源分配而言,分税制导致地方政府财源不足,中央政府财权上收而事权下放,地方政府有事权而财权不够;地方之间就展开了稀缺资源的争夺,地方政府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稀缺资源,只能暗箱操作以公贿方式向中央政府部门寻租,驻京办的遍地开花即为例证,这不符合法治原则也并非长久之道,却也是无奈之举。某些地方政府把自身的行政行为及其主导下的经济行为都视作“公共利益”,以便于租用行政权力[7]。这种有意无意的混淆成为地方政府权力寻租的理论依据,严重阻塞了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从起点上造成资源分配的严重失衡,最终损害的是中央权威,贻害无穷。分配不公导致府际争议产生,寻租失败抑或获益少的地方政府心存不满,将会采取更为不合法的程序获得收益,这就导致政府争议逐步激化。因此,应从源头来寻找地方政府际争议的成因。

  
  三、基于法治视角提出解决府际争议的方略

  
  依法行政是府际争议解决的基点,府际争议的最终解决要纳入宪政法治框架之下,确保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有效行使。

  
  要加强宪政建设,保障府际争议的处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宪政可有效监督公权力,保障公平,推行公义。可在民众中广泛推广宪政理念,利用舆论监督和民间监督,敦促政府秉承依法办事理念,地方政府就会循规蹈矩并力求规避冲突,府际争议从而会大大减少。实现公权力之间监督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体系应彼此独立,避免行政命令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使得地方府际争议依法处理而不受羁绊;引入司法体系并保障法院的自主性,以实现合理公正的处理府际争议;引入判例法和司法审查,给最高法院以更多的决定权,避免重复工作并使府际争议处理有章可循。府际争议的处理,在开放的宪政语境下将会更有成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