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于条块分割基础上的原因解析
“求木之长者,必顾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源泉。”中央部委与省级政府条块关系的理顺要追根溯源,从根基上去探求,现在从以下几点阐述。
1中央与地方关系不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争议是中央部委与省级政府矛盾产生的主要根源,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说到底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缘于中央集权制及央地缺乏沟通信任等原因,中央有意无意地忽略地方的自主决策能力,常采用命令方式推动政策执行;与此同时,中央部委“近水楼台先得月”,更容易获得信赖而被委以重任。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受打击,必然会以消极态度抵制与中央部委合作。“充满长期误解的关系中,很少有革新的因素能促进合作政府的框架,推进信任与合作是缓慢和痛苦的。”[3]只有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理顺,才会有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和谐。必须建立起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均衡稳定的利益关系,赋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和分配更多的税率,使中央部委与省级政府增强互信、求同存异,以谋求协调发展。
2行政级别的原因。产生公务协作关系的两个以上部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协作方应如何配合,也未规定拒不配合的惩戒方式。省级政府和中央部委一般为平级单位,省级政府不配合工作,中央部委也无计可施,只能寻求中央政府解决,譬如苏鲁交界处的微山湖水源之争,水利部无计可施,只能提交国务院解决。而省级政府冷遇级别低于自身的部委更是司空见惯,譬如当安监总局处于副部级序列时,其监督命令经常被省级政府搁置甚至不予理睬。而安监局升格为总局后,因被赋予“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权力,获得更多的行政资源和话语权,安监总局现在到地方安检时可调动公、检以及地方主管领导联合执法,监督职能得以充分实施。而提高行政级别只可作权宜之计,并非一劳永逸的方法,若无法律的规制和高层的支持及政策的延续,也只能是昙花一现,故而需要从法治角度出发对监督机制予以完善。
3利益机制。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基于“市场缺陷”的理念,力求突入市场难以做好的领域。信息不对称及市场自身的缺陷等导致了市场失灵,为弥补市场缺陷,政府干预经济与市场;但政府自身的缺陷也会导致政府失灵,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并提高效率的努力并非完全如人愿,很可能出现无效益甚至负效益。譬如政府机关都希望将效益内部化,而不希望外溢而让他方得利;省级政府与中央部委出于各自政绩考虑,或寻租或竞争。驻京办则是地方政府为谋取更多拨款,以公贿方式与强势中央部委联合,进而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利益使各方联结在一起,也使各方为争夺利益而纠缠不休。煤炭生产监管之所以陷入困境却屡禁不止,即在于煤炭行业有暴利,甚至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参股其中。当官煤勾结时,就会盘枝错节,中央监管部门很难有效解决,故而需要建立公正合理的秩序以维护各方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