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特别是对经济法制体系及法治化过程的成本收益综合分析,预示着我国的法学研究有可能突破以统治阶级意志为纲的法律本质论和不能理论联系实际的“概念法学”之案臼。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引入法律市场、法律生产、法律投人产出、法律供求和法律均衡等新的研究工具,才能从法律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出发,揭示其社会本质和内在规律。
第二,法律经济学将道德的人还原成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来研究。法律经济学是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出发来研究法律行为的,认为每一个进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是理性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成本——收益分析是人的基本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不具有道德意义上的可抑或者可扬性。因此,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必将为我国法学研究在主体的动机问题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上另辟蹊径:法学研究的主要兴趣不在于道德问题,而在于模式如何发生作用。
第三,效率成为我国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法的目标就是法的价值取向。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理学一直将公平、正义视为法律的唯一价值口标,而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这不仅仅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和视角,更重要的是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效率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效率概念在事实上支配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效率作为法律的价值,不仅仅是规范的问题,更主要是实证的问题。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同国外的法官办案效率相比,我国法院办案效率相对较低,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而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因此,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而导致成本投人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人法律改革成本,而导致成本浪费。
第四,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遵守它,因为违反或规避法规能够使他的境况变得更好。总之,今后我国不论是从法律的供需,法律的制定还是具体法律规则的设计都应实现“均衡”。
最后,法律经济学使得我国法律的视野远远超出了其传统的范围。法律经济学给我们的启示不仅仅限于具体制度的设计,更主要的是给我们的法学带来一种外部的力量,一种观念上的变革。这种外部力量可以解释经济学,尤其可以解释法学本身所不能解释的许多问题。或者说,法律经济学使得法律的关注不再局限于法律推演本身,而回归到了其应当关注的社会及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个体理性,使得法律与整个社会的发展融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