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经济学与中国法学

  
  1973年,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出版了他的着作《法律的经济分析》,这是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作品,标志着法律经济学完整的理论体系的建立。该着作不仅全面吸收了以往对法律经济分析的各种研究方法和成果,而且将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从以往的经济法律领域全面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在现存的法律体系基础上构建了全面阐述法律的经济原则的宏大体系。他运用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对几乎全部法律部门进行了收益分析和评价,试图揭示其中的经济基础和经济逻辑。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运动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一是以波斯纳等人为代表的主流法律经济学,他们使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得到进一步扩展和加深运用,同时也在批评质疑下对“效率主题”做了一些调整,以增强假说的现实性和预测力;二是逐渐形成了一些非主流学派,如制度经济分析法学派奥地利经济分析法学派等。但由于除新古典经济学以外的经济学其成熟程度还不能为法律分析提供足够的工具,因此,这些学派目前只是提出一些基本的观念,离系统分析还有相当远的距离。

  
  法律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使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了法律和法学的各个领域。法律学、立法学、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贸易法等等各个领域都受益于经济分析的方法或受到了经济分析方法的冲击。但是,由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思路根本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思维方式,其发展趋势主要受制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其中的进一步扩展和加深运用,这是一个十分艰难曲折的进程。

  
  法律经济学与中国法律改革

  
  法律经济学自上个世纪末传人中国后,给中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带来了-股新鲜的空气,也引起了传统法学的变革。经济分析工具的引人、效率价值的张扬与制度贯彻、全新理论范式的确立,在方法论上冲击着法学研究的固有思维弱点,在理论构建上发掘了传统法学的诸多盲区;在实践开拓上提供了政策和制度选择的依据。

  
  中国传统法学一直不重视甚至拒绝将效率纳人法律的价值范畴之中,中国法学家们因为习惯于把公平、正义和其他原则作为参考坐标,而不习惯于接受“效率”、“成本”、“价格”、“财富的最大化”、“均衡”、“资源配置”等等概念,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最初发展不自然,十分生硬,甚至艰难。但是,中国法学家们无法拒绝市场经济的挑战、经济学家们咄咄逼人之势、责无旁贷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任以及国际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迅猛冲击,伴随中国市场的推进,对经济增长源泉之谜的探索以及对制度演进的谋求,诱发了中国学术界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敏锐体悟与积极回应。法律经济学的燎原之势必定会为中国改革路径的选择、制度安排的创新、经济绩效的提高等框架性问题提供根本的启示与指导,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必将革新中国传统法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