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社会、多元共同体与幸福生活
周濂
【摘要】本文旨在回答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作为现代政治社会的制度,民主能否担当提供幸福的职能?为此本文将从“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这对经典概念出发,指出随着共同体向社会的转型,一方面,作为终极目的的幸福概念被置换成为快乐、满足、成就这些稍纵即逝的私人观念,另一方面,现代政治社会的功能只可能承诺某种消极价值,比如一个在制度上不羞辱所有公民的正派社会(a decent society),或者一个制度上保障公民自尊的正义社会(a justice society)。本文认为,试图让现代政治社会(民主制度)为每个个体提供现成的幸福乃是一个“范畴错误”。在现代性背景下,如果想成就一个完整的社会,政治的自由主义必须要和伦理的多元共同体主义结合,前者确保个体在制度上不被羞辱乃至赢得自尊,而后者则承诺安全性、确定性、可靠性乃至幸福本身。
【关键词】共同体;社会;幸福;自尊;不羞辱
【全文】
据说在耶鲁大学政治系的一次例行午餐会上,政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与罗伯特?莱恩有过这样一段对话:
莱恩提问达尔:“你关于民主制度的好处讲得很系统,也很深入。不过如果民主制度真像你说的那么好,它应该能让生活在其中的人感到幸福,对吗?”
达尔答道:“那当然。”
莱恩继续道:“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别国不去说它,近几十年来,咱们美国人中感到自己很幸福的人是越来越少了,而不是越来越多。”
有幸旁听这段对话的王绍光教授自称因此有一种“开窍”的感觉,理由是有太多人研究民主与经济增长、民主与稳定、民主与自由以及民主与平等的关系,但似乎从来没有人探讨过民主与幸福的关系。
王绍光这样表述他之前的困惑:“美国的国父们在《独立宣言》中曾庄严宣布:‘人生而平等,享有造物主赋予的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如果追求幸福如此重要,为什么那么多研究民主的学者从来就没有过探讨民主与幸福的关系呢?”
民主与幸福是否存在正相关的关系?民主作为现代政治社会的制度,能够担当提供幸福的职能吗?如果不能,我们是否就只能面临非此即彼的选择:要么在制度层面上另觅他途寻找现代民主的替代方案,要么干脆做一个向现代性举手投降的自由主义者,因为笃信现代世界和民主制度是唯一真实和最不坏的选择,所以对意义的丧失和幸福的终结抱一种一切随他的犬儒态度?凡此种种,都是问题。
奥古斯丁曾经斩钉截铁地声称:“我们都确然渴望幸福地生活。” 这个断言无论对于古希腊雅典城邦的公民,中世纪基督教国家中的信徒,还是现代民主制度下的个体都同样为真。幸福生活从来都是人生在世的终极目的,区别只在于:幸福是什么,谁来定义幸福,以及谁来实现幸福?
本文试图澄清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我将从腾尼斯对“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的经典区分出发,指出在前现代时期无论是宗教共同体还是政治共同体都意在提供终极意义和根本幸福,而现代之后,尤其是在多元主义成为现实的今天,政治层面的共同体已不复为可欲和可行的选择。其次,伴随着共同体向社会的转型,作为终极目的幸福概念不仅成为私人定义的概念,而且进一步被置换成为快乐、满足、成就这些稍纵即逝的主观感觉。第三,现代政治社会(如民主制度)的功能只可能承诺“消极价值”或者“中级目标”,比如一个在制度上不羞辱所有公民的正派社会(a decent society),或者一个制度上保障公民自尊的正义社会(a justice society),除此不能要求更多。第四,无论正派社会还是正义社会都只能成就“半个社会”,如果我们接受在政治层面上不可能重建共同体的结论,那么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在伦理层面上建立多元的共同体,把幸福生活(至善生活)这样的积极价值和终极目标托付给各个不同的小共同体去实现。本文的最终结论是,试图让民主制度为个体提供现成的幸福是一个范畴错误,因为作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政治形式,民主制度不可能实现共同体的功能。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如果想成就一个完整的社会,政治自由主义必须要和伦理多元共同体主义实现某种结合,前者确保个体在制度上不被羞辱乃至赢得自尊,而后者则承诺安全性、确定性、可靠性乃至幸福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