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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

  
  这样,当我们以“立政”取代“狭义政治”,以“立政关系”取代“狭义政治关系”,并对宪法的本质属性有了进一步的揭示之后,前述我们给宪法概念所下的初步定义便可以改为: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四、宪法概念新定义可能给宪法学理论体系带来的变革与意义

  
  宪法概念可以说是宪法学理论体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核心概念。将宪法定义为立政法和立政关系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概念变更,将在整体上为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带来一些有益的变革。第一,宪法是立政关系法的新定义将改变在人们头脑中业已根深蒂固的宪法是“公共帽子”的印象,使宪法成为一个有自己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部门法,并使以前政治法领域的大面积管辖空白得以充实。传统宪法学理论认为,宪法仅仅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社会的总章程,它集合了一切部门法的最高规范,是一顶任何部门法都可以戴的“公共帽子”,但自己却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样,就使大量不属于“根本大法”、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狭义)政治法律法规归属无名,只得取名为“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文件”等自我矛盾的名称。而且,由于人们常常将宪法定义为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更使大量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专制政治(指狭义政治)法处在部门法管辖空白之中。这种格局不仅损害了法学理论体系的严整性,而且给人们掌握和理解宪法学知识带来了困惑和难度。宪法是立政关系的新定义无疑可以结束传统宪法学体系的这种弊端,使宪法的内容和范围大大扩展,使宪法从一顶“公共帽子”转变为一个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第二,宪法是立政关系法的新定义将揉合传统宪法理论体系中的“两张皮”——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矛盾对立是明显的,但宪法和宪法学是统一的体系,国家和公民必然有统一的方面。如何统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许多人为此作了极大的努力,典型的当数提出并系统论证了“社会权利”概念的童之伟先生,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似乎仍然是粘不到一起的“两张皮”。现在,我们确立了宪法的新定义,就可以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放在统一的立政关系中来考察。立政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宪法的本质,而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则都是这个本质的形式表象。本质决定现象,现象反映本质,受制于本质。这样,我们便可知道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统一了,它们共同统一于人们在确立政制和决定政事的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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