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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地方政府间的良性互动——从“府际争议”角度考量

  
  跨区域河流污染事件并不鲜见,如山东临沭某企业以邻为壑,将污水排往江苏和山东交界处的石梁河水库,造成严重污染,并对连云港的抗议不予理睬,致使连云港遭受重大损失,受害者一度联名上诉至国务院和环保总局,最终以连云港方的胜诉告终。[2]连云港是受害者,对山东方面的行政不作为,江苏一方无计可施,只能上诉到国务院。再如苏鲁二省为争微山湖的水资源,在省际的南四湖地区闹得烽烟四起;两省在水事上时常爆发群体性冲突,乃至闹出人命,而水利部下设的水务机构沂沭泗局毫无办法。在当今缺水的年代,水资源涉及到民众的生存利益;苏鲁两省水行政部门控制取水工程,自然不会轻易让步;加之沂沭泗局无法超越当地行政级别,难以执行监督,若苏鲁二省谈判不成,矛盾只能上交中央 [3]。无独有偶,2005年6月,江苏排出的污水侵入浙江嘉兴,造成嘉兴水产养殖遭受损失 [4] 。江浙交界处常因水污染等问题争得不可开交,虽屡经中央协调和媒体报道却收效甚微。近者如吉林石化造成的松花江污染,迫使哈尔滨等城市紧急停水以防止市民中毒。两省通力协作,尽量将损失降低到最小;事后基于行政问责,国家环保局长谢振华被解职。吉林石化敲响了警钟,众多沿海沿江重点建设的石化项目也应引以为戒,从国家战略角度考虑,也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角度考虑。

  
  并非只有搭界的省份才发生行政争议,如长江、黄河东西横跨数省区,防治污染协调难度很大。河流的上游区域需投入高成本对河流进行治理,而自己却无法成为直接受益者,就很难有兴致进行河流治污;深入考虑,东南部沿海地区一般是发达地区,而大部分江河起源的西部地区是欠发达地区,上游地区很难从捉襟见肘的财政收入中拨款进行河流治污;何况重污染企业一般是纳税大户,上游地区的财政收入本来就不多,要求其舍弃利润丰厚的化工企业,而去进行基本无回报的河流治污,无异虎口夺食。

  
  在改革进程中,地方政府一拥而上试图分享蛋糕导致“公地悲剧”。地方政府为了出政绩,争相上马冶金、机械等项目,形成重复建设;而市场总量有限,势必产生府际争端;随着企业投资兼并,人员和资金流动加速,经济纠纷增多,难免产生地方政府际争端。被中央限制的开发区建设,看起来是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深层原因则是地方的恶性竞争和盲目开发,迫使中央不得不宏观调控。例如房价攀比、长三角机场建设大战、深水港竞争、汽车产业壁垒等;近者如江苏铁本事件,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仍迎风而上重复建设,被当作反面典型勒令停产。如此林林总总,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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