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廉租房制度在本质上主要体现的是一种慈善性福利模式。其理由是:(1)中国廉租房制度并没有触及整个房地产市场,并且中国官方在短期内也没有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的意思。相反,中国推行廉租房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价格。[27](2)中国廉租房供给属于给付行政的范围,中国公民既不能针对相关的廉租房制度本身提起诉讼,也不能针对廉租房的适当标准提起诉讼,而只能就政府是否应当审批廉租房提起有限的诉讼。(3)从中国的申请条件来看,中国廉租房的申请者并不是每个人,而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另外,法律也没有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什么叫急需,这就从实质上否定了体智健全的穷人申请廉租房的可能性。(4)从中国廉租房制度的具体实践来看,人权的发展受到经济效益观念的严重影响。人权与效率虽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也可能存在矛盾。人权的发展主要建立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之上,而效率则更为强调各自的优势以及基于这种优势所进行的相互竞争。这种竞争有可能对平等和公正以及建立在两者之上的人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慈善性福利模式主要是建立在相互竞争的基础上,而权利性福利模式则更为强调人的平等与公正。因此,慈善性福利模式是在充分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对他人的生活给予一定的关照,而权利性福利模式则更为强调人作为人所应具有的自尊。在慈善性福利模式下,如果廉租房制度对当地政府而言无利可图,那么他们就会缺乏积极性。这也是中国各地廉租房制度建设进展迟缓,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但没有逐年增加而且还呈下滑之势的主要原因。[28]
(二)中国廉租房制度对贫困的基本定位
中国在廉租房保障标准上采取单一化的保障面积标准,而忽视廉租房保障标准的尊严性因素和文化性因素,最深层的原因是中国对贫困存在误识。贫困可以分为物质资源匮乏意义上的贫困与结构性意义上的贫困两种。包括住房权在内的适当生活水准权制度所要解决的主要是结构性意义上的贫困。但是,中国廉租房制度是建立在将贫困主要定位于物质资源匮乏意义上的贫困基础之上的。
所谓物质资源匮乏意义上的贫困,主要是指生活资料“极度不足”,“缺乏钱财,生活拮据困乏”;[29]所谓结构性意义上的贫困,是指造成贫困的原因并不只是因为生活资料在自然意义上具有稀缺性,而在于社会既有的结构,在于政府在某些方面的不作为。结构性贫困产生的原因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另一方面是我们把贫困只视作量化的自然资源的匮乏,政府只是消极地减少匮乏而不是积极地消除匮乏。因此,如果把贫困视为对人权的一种践踏,那么就会增加政府的责任,从而使政府在面对贫困这一问题时由消极变为积极[30]从这个意义上讲,结构性贫困观是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待贫困的,因而使贫困具有人权的向度。
中国的廉租房制度是建立在将居民基本生活的贫困主要归因于物质资源匮乏基础之上的。笔者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1)中国廉租房制度的重心在于从物质上帮助生活最困难的人获得廉租房,而当事人并不具有针对整个廉租房制度以及整个福利制度本身提出异议的权利。现行的中国廉租房制度以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城市社会的继续分化为前提。例如,中国在廉租房的申请条件中往往规定家庭成员须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这是在事实上承认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又如,中国虽然推行包括廉租房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福利制度,但城市的基尼系数仍然继续上升,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城市的贫困差距还在继续扩大,城市社会还在继续分化。(2)中国廉租房制度将个人的贫困主要归因于个人,而忽视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对每个人的影响。正如前文所述,中国的廉租房申请主体主要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从导致这些特殊家庭贫困的原因看,主要是因为他们年迈或体弱而丧失劳动能力。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普通的生活困难家庭难以获得廉租房。这样规定和操作既是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也是基于防止社会出现不劳而获现象的考虑。这也就在事实上预示着一个人只要强健就不会或者不应当陷入贫困的境地,而这样的认识显然是物质匮乏意义上的贫困观的体现。
其实,中国现阶段的贫困从类型学上看愈来愈具有结构性贫困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31]这种体制改革在城镇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国有企业改制与转制、人员下岗分流。在这场以体制改革为核心的产业结构调整中,精密化、知识化、规范化、科层化等要素凸现出来。由于受时代因素的影响,这些下岗分流人员再也难以适应精密化、知识化、规范化以及科层化的基本要求。“对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说,第一,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根本不可能;第二,在目前的体制之下,回到原来那种稳定的就业体制中去,根本不可能;第三,朝阳产业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32]这就在事实上造成这部分人群贫困[33]此外,由于中国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经验不足,以致过分信任市场,将一些不该推向市场的要素也推向了市场,如在搞下岗分流时很多单位都主张“一刀切”、“一次性买断”,因此,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从1998年的11 203万人、7 961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的20 107万人和11 645万人,这实际上意味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比原来缩小了,即其中一部分人失去了社会保障,而失去社会保障的人主要是失业下岗职工和“灵活就业者”。[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