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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适当生活水准权制度反思

  

  2.中国廉租房制度主要承担着解决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维系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本功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出现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断裂,即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较快,但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并没有获得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对应的利益。从1995-2006年反映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数据——基尼系数——的变动看,中国的基尼系数在2000年达到0.4089,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的0.4的警戒线。2000-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值还在不断上升,[18]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的贫富差距还在逐步扩大。从经济增长与从业人数的增长看,1997年中国GDP增长8.8%,从业人数只增加了1.1%;1998年中国GDP增长7.8%,从业人数只增加了0.5%;1999年中国GDP增长7.1%,从业人数只增加了0.89%;2000年中国GDP增长8%,从业人数只增加了0.79%。这意味着在20世纪90年代末,虽然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一直保持在7%-8%,但这种高速增长并没有带来就业机会的增加。[19]从社会保障标准看,弱势群体并没有获得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对应的利益。例如,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由1999年的291-374元到2002年增加到305-419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1999年的286元到2002年增加到326元;低保标准由1999年的273元到2002年增加到290元。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标准的增长速度也远远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20]


  

  在贫富差距逐步扩大的同时,中国在1998年开始了“住房商品化”的进程。国家开始将住房制度作为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自2002年开始,商品住宅价格开始呈现快速上涨趋势,导致房地产价格与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差距远远大于国际上通常认可的6:1这一合理的房价收入比。[21]在基尼系数超过警戒线和房价收入比超过合理值的双重压力下,到2007年底,中国城镇无房户人口据推算已高达2.4亿,占整个城镇人口的40.4%。这意味着中国城镇现在大约有4成市民是“无房户”。[22]虽然中国在各城市大力推行经济适用房制度,但该制度却存在一个重大的问题:不能够保障生活最困难的人。因为经济适用房制度帮助的对象主要是中等收入的人,而最困难的人根本就买不起经济适用房。[23]


  

  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发生断裂的过程中,社会分层现象也日趋明显。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与代沟日益凸现,仇富心理与歧视心态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得愈来愈突出。住房问题是突出反映社会矛盾的一个聚集点。这是因为:一方面房屋拆迁过程存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瑕疵,致使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扩大,公民个人对抗政府的行为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高房价背后的各种权力支撑以及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炒房团体”激化了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与权力集团和富人阶层的矛盾。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让那些处于弱势的群体生存下去是落实稳定与和谐的首要目标。因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3.中国廉租房制度在本质上采取的是一种慈善性福利模式而不是权利性福利模式


  

  慈善性福利模式是人道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一方面强调对穷人施以援手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强调个人应对自己的幸福承担责任,贫穷是个人的失败,反对把体智健全的穷人当作社会救助的对象。因此,社会福利只是作为人道主义的慈善救济措施有限地提供给“失能者”。[24]而权利性福利模式则强调人们对于福利的要求来自于人的权利。就权利的本源而言,它“存在于建立起来的规则中……权利应当被看成是由人们坚持主张的合法的或形式上的应当给予他们的公正的强烈要求,而不是一种存在于文明社会中的出于人道的和宽容的表示”。[25]在住房权领域,这两种模式分别对应瑞典人权学者本特森(Bengtsson)所说的“普遍性住房政策”(universal housing polices)和“选择性住房政策”(selective housingpolices)。这两种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国家的干预方式不同。在选择性住房政策模式中,住房权意味着国家提供必要的实物形式;在普遍性住房政策模式中,住房权并不意味着国家在所有时刻、所有个案中完全履行提供住房责任,而是意味着国家校正市场的一种政策。[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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