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当前行政调解的现状
纠纷所反映的是当事人间复杂的利益对立与矛盾,而不是简单地此对彼错的问题,机械地通过“法律规定+事实认定=处理结果”的方式作出裁断并不利于妥当处理纠纷和化解矛盾。正由于诉讼机制的局限性,许多国家在承认和坚持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原则之下,大力发展诉讼外的纠纷处理机制。过去,我国的调解机制比较发达,现在仍有大量的调解,特别是行政调解机制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当前仅法律、行政法规乃至部门规章中所涉及的行政调解规定多达40余项,除个别规定某些的行政机关可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外,大部分则是以特定领域的民事纠纷为调解对象,涉及到资源权属纠纷、电信纠纷、消费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等。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一般民间纠纷的行政调解为例,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均在此方面负有相应的职责,而且大量普通的民间纠纷是通过行政调解得到解决的。这些纠纷主要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案情并不复杂,涉案金额一般也不高,不过数量庞大,处理妥当则可以及时化解民间矛盾,反之可能使矛盾不断激化,进而引发民事诉讼乃至治安、刑事案件甚至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