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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转化抢劫罪之成立条件

浅论转化抢劫罪之成立条件


吴德朝


【摘要】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夺行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能以抢劫罪处。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当场;暴力
【全文】
  
  我国《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界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而随着侵犯财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加,转化型抢劫罪现象也日趋严重。正确区分典型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罪之间的界限,不仅有利于正确定罪,而且也是对犯罪分子正确量刑的前提。

  
  一、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69 条规定的犯罪情况,是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要以抢劫罪处理,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这是适用第269 条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不同,我国刑法要求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那么对于成立前提条件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也应该作严格解释,理解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情形呢? 对此理论界存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1〕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但也不能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 条;〔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的情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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