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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抢劫案来分析如何界定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忠新的行为构成普通抢劫犯罪。

  
  两种意见的焦点是对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户”应如何理解,对本案中这种同时具有经营和生活起居功能的场所是否可以认定为“户”。

  
  纵观两种分歧意见,焦点是对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户”应如何理解,对本案中这种同时具有生产经营和生活起居功能的场所是否可以认定为“户”。

  
  笔者认为,只有从“户”的本质特征来理解其含义,才能准确把握“户”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指的是: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而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除上述几种已经列举的对象外,其他场所只要具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隔离的住所这一属性,也可以认定为户。认定公民住所问题,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户的理解也应着重把握如下两个本质特征,一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

  
  (1)家的功能特征-家居生活性。

  
  “户”的本意之一是指“人家”。因此家居生活应是户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并且公民对户应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支配和自由进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可见,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有了宪法赋予的这项权利,公民在户内能够享有家居生活的自由和安宁,不受他人的干扰和窥探,其日常生活的隐私权也同时受到保护。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为依赖的庇护场所,户既是公民安身立命的地方,也是公民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基本屏障。因此,刑法上的户,不仅是一个场所的概念,而且更主要是与住所内的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相联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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