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诉讼参加
诉讼参加,是指原来不是当事人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要求参加他人系属中的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4条的规定,诉讼参加有两种形态:(1)作为权利的诉讼参加(intervention of right);(2)根据法院的裁量被许可的任意的诉讼参加(permissive intervention)。
(1)权利参加是指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4(a)的规定,只要诉讼参加人适时提出申请,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允许其参加诉讼:(a)联邦制定法无条件地承认其参加诉讼的权利。(b)要求参加的人提出该诉讼的结果对他的利益有损害或者现有的当事人不能充分代表他的利益。
(2)许可参加是指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4(b)的规定,申请参加人的请求和抗辩与正在系属中的诉讼有共同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经法院裁量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诉讼。
诉讼参加与第三方被告不同。第三方被告是基于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或义务,由既存之诉中的被告通过实质上的起诉行为将它追加进来的,他本人并无任何主动、积极参加诉讼的动因和利益。而第三人参加则是基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或利益,因而参加诉讼皆是出自主动、自愿,所以说是“参加”而不是“追加”。是否做出允许参加诉讼的决定,乃依赖于对参加者的需要或者权益与既有当事人的可能性负担之间的权衡。
尽管上述两大法系国家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类参加诉讼的方式并不相同,并各有优劣,但二者有着共同的法理基础:无论是让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辅助参加人的地位,还是以完全当事人的地位参加到既存诉讼中,都是由本诉当事人引进或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而发生的。也就是说,要让本诉当事人或第三人对是否通过一次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具备选择权,而这正是当事人主导的诉讼结构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作者简介】
章武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三月章:《日本
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78页。
参见陈荣宗、林庆苗:《
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230页以下。
参见蔡彦敏、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当代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页。
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88页。
参见汤维建:《美国民事诉讼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页。
参见宋振玲:《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之比较研究》,《沈阳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参见赵钢:《从司法解释与现行立法之抵触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之窘困及其合理解脱》,《法学》1997年第11期。
参见蒋为群:《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参见张卫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第三人类型重构》,http://www.chinacourt.org.2003年11月17日访问。张卫平教授总的建议是根据纠纷解决的需要,将第三人划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辅助性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文集中讨论无独立请求权制度的改革问题,故仅取其对该问题的看法。
参见肖建华:《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
参见《
民事诉讼法之研讨》第四册,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725页以下。
参见杰克?H?弗兰德泰尔:《
民事诉讼法》,夏登峻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9页。
参见史蒂文?苏本等:《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