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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

  

  (3)诉讼告知的程序为:当事人欲进行诉讼告知时,必须向法院提出记载其理由及诉讼进行程度的书状。由法院送达第三人,始生告知诉讼之效力。


  

  (4)诉讼告知的效力在于,受诉讼告知后,因而参加于诉讼者的受告知人即为从参加人,此时,法院应照从参加诉讼的规定办理。参加人(即受告知人)对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即告知人),原则上不得主张本诉讼之裁判不当。倘受告知人受诉讼之告知而不参加或参加逾时,为贯彻告知诉讼之立法目的,法律不能不拟制受告知人亦受从参加效力之拘束。从而不论受告知人实际上有无参加诉讼,在告知人败诉情况下,均受判决的参加效力,即原则上被告知人不能对告知人的败诉判决中的判断提出相反的主张。


  

  (二)美国的类似制度


  

  1.第三方被告


  

  第三方被告制度是专门解决除了本诉讼的原被告当事人之外的、可能承担某种责任的特定的人之参加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最常见的诉讼形态是原告对被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但在原告对被告的诉讼中,也有可能会节外生枝。例如,在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中被告并没有否认或完全否认自己应当对原告承担责任,但却辩称对于原告向自己提出的请求,第三人应当对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从而就此向第三人提出申请,导致在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又形成一新的诉讼,该第三人由此而成为被告的被告,在法律上被称为“第三方被告”(Third-party defendant),而原被告之间诉讼中的被告则被称为“第三当事人原告”(Third-party plaintiff)。此种第三当事人制度主要由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4条加以规定。与反请求程序不同,第三人参加诉讼纯粹是选择性的;被告可以在一个完全单独的诉讼中针对第三方当事人提出请求。


  

  第三方被告的条件是,该第三人原来不是诉讼当事人,如果被告败诉,该第三人对被告将承担义务或可能承担义务。换言之,该第三人应赔偿被告或分担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损害赔偿。不必考虑该第三人是否对原告直接承担义务,重要的是他必须对被告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如果没有第三方被告程序,被告必须等到他败诉后才能向该第三人起诉。第三方被告参与诉讼不但能对被告对他的请求提出防御方法,亦能对主诉讼提出原先的被告没有提出的防御方法。是否允许被告使第三方被告参加诉讼以及是否允许后者对其他当事人提出请求,其他当事人对第三人被告能否提出请求,这些问题由法院自由裁量。法院应考虑这样做会不会使诉讼复杂化以及推迟主诉讼的判决等因素,从而做出允许与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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