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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第三人本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通知其参加诉讼;二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案件的处理结局不需要由他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他只享有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和义务,如委托代理人、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本案材料、进行辩论等,而不能享有当事人的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如果案件的处理结局需要由他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他享有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和义务。


  

  上述制度虽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但在实施中也产生了不少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情形。在有些法院,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甚至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工具。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类似制度之考察


  

  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允许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参加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有关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又各有所异,不仅两大法系之间的第三人制度存在差别,即使同一法系内也不完全相同。


  

  从第三人的分类来看,我国与前苏联民事诉讼法的分类相同,都是以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大类。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类似于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与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从参加人或辅助参加人以及美国的追加第三人均有相似之处。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德日的主参加人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内容上仅稍有差别。而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国外的相关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则存在较多问题和难点,内容上亦有较大差别,这也是学界对第三人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后者的主要原因。


  

  (一)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制度


  

  1.从参加诉讼


  

  (1)所谓从参加诉讼,是指在他人间的诉讼中,对该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辅助一方当事人而参加的诉讼。原则上,诉讼仅能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诉讼结果亦不能影响其他人。而如果于一定情形,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对其他人发生影响时,对与此有利害关系的第王人,不能不赋予其自行进行诉讼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此种为辅助一方当事人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称为从参加人。从参加人本身并非诉讼当事人,亦非诉讼代理人。从参加人系以自己之名义,以从参加人的地位辅助一方当事人为各种诉讼行为,这与诉讼代理人或辅佐人系以当事人本人名义为诉讼行为的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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