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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


章武生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从参加人;第三方被告;交互诉讼
【全文】
  

  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要求对其改革的呼声很高。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公开发表的相关论文就有200余篇。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论文中虽不乏闪光之处,但总的看来,却长期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也很难为即将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一个成熟的方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研究者的重点多集中在现行制度弊端的剖析、国外相关制度的一般性介绍,以及改革主张的提出方面,而对域外制度所体现的价值、制度增设的具体方案、改革中的难点及其解决则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为此,笔者拟在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就上述问题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无独立请求权制度之概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条款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地位及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根据该规定,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合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本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他所参加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一定的牵连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将他们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里加以解决。在这个诉讼程序里,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该当事人胜诉,他就可能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如果该当事人败诉,他就可能在法律上负有某种义务。因此,他参加诉讼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是,无论他参加原告一方,还是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一种诉讼参加人。他参加诉讼虽然维护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在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他与他所参加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式上利益一致,实质上又潜在着对立性。当他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胜诉时是统一的,败诉时往往又是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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