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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诉讼的价值与功能

  

  二、群体诉讼之价值和功能的具体表现


  

  当今世界各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尽管在表现形式、法律技术甚至设计原理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但其价值和功能仍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诉讼效益,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


  

  通过一个(或若干个)诉讼解决具有共同争点的大量诉讼请求,以谋求权利实现的高效、低廉,是群体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和功能。显而易见,如果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在诉讼中直接实施诉讼行为,将大大提高诉讼成本。正如美国学者特里比尔科克(Trebilcock)所说:“消费者单独提起诉讼请求的做法,像市场上所有的汽车都应当由手工制作一样,是一种过时的观念。现在的规模经济要求对具有共同法律冤屈的消费者提供规模化的救济程序。”[2]对司法经济性和诉讼效率的追求使审判者倾向于将法律上和事实上相类似的诉讼合并成一个或多个诉讼,以避免和减少诉讼的重复和诉讼成本的浪费,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在这方面以德国为代表的团体诉讼和以美国为典型的集团诉讼效果最为突出,其通过一个诉讼就有可能解决与此相关的所有争议。


  

  从实证角度分析,在很多情况下,群体诉讼也确实为法院和当事人带来了某种形式的效益。国际上著名的多数人被害事件,如美国三哩岛核子污染事件、印度农药厂毒气外泄事件、日本四大公害事件等,都涉及成千上万甚至更多的受害人。这些纠纷,均通过不同形式的代表人诉讼得到了解决。群体诉讼将以同一类事实为基础的所有诉讼请求合并在一个或若干个诉讼当中,使法院避免了面对数量众多的当事人,并能从审理无数个重复诉讼的压力中解脱出来。群体诉讼也给原告带来了明显的效益,除了诉讼代表人之外,其他原告都无需直接参加诉讼,甚至无需支付费用。如果诉讼不可避免,群体诉讼对于被告来说也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它使被告摆脱了无数个个别诉讼,摆脱了大量重复诉讼中出示相同证据和申请相同专家证人所带来的过高成本。


  

  (二)追求公益和强化实体法的实施


  

  传统诉讼的典型结构是一对一的单独诉讼,纠纷所涉及到的利益仅仅局限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传统上的法院也以解决纠纷、定纷止争为主要职能。群体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很多属于现代型诉讼的范畴。所谓现代型诉讼,在美国被称为公共诉讼(public law litigation),其与传统诉讼具有诸多差别,最明显的就是作为诉讼基础的纠纷所涉利益的不同。传统诉讼的基础及纠纷本身涉及的利益关系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所以其影响范围主要涉及当事人及其周围有关系的人;而在现代型诉讼中,其危害性一般都是双重的,也即既会侵犯特定个体的利益,又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如上市公司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市场的广大投资者便都有可能受到欺骗,违法的上市公司所侵害的对象是众多不特定的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由于群体诉讼的这一特征,其权利救济往往可以带来超越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公益性社会效果并强化实体法的实施。这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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