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

  
  5.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属于宪法解释。这一决定属于宪法解释已获得宪法学界的认同,我们也同意这一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实际上是对1952年宪法的第37、40、 135条内容的具体解释。由于对此决定的宪法解释的性质已达成共识,就不再赘述。

  
  6.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属于宪法解释。我国现行宪法1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这一规定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呢?这里主要涉及到宪法31条的规定与其他宪法条文之间的关系。现行宪法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相对于宪法的其他条款是否是特别条款,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有权依据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有别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其他制度呢?为了解除人们的疑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在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同时,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该决定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一般认为,全国人大的这一规定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合宪性判断,而主要不是对宪法的解释。我们认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合宪性作出判断的前提是要对现行宪法31条所包含的内容以及与宪法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否则,这种判断就无法作出。虽然,在全国人大的决定中没有明确就现行宪法31条的含义及其与宪法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但毋庸置疑,全国人大的决定暗含着确认现行宪法31条相对于宪法其他条文是一个特别条款的意思。(注:参见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