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
胡锦光;王丛虎
【摘要】
宪法解释是
宪法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我国未能引起学界足够的注意。要确保
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就必须重视
宪法解释。本文对我国宪法解释的概念作了合理的界定,列举大量的事实和资料论证了我国不仅存在着
宪法解释,而且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确实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
宪法解释的实践。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
宪法解释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们应该注重
宪法解释的理论研究,逐步使
宪法解释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关键词】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实践;
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
【全文】
对我国的
宪法解释的认识,宪法学界有很大的差异。具体说来,对我国的
宪法解释的对象、概念,我国有无
宪法解释的实践,有几次
宪法解释的实践,具体是指哪几次等等问题,学者们尚没有达成共识。笔者就这些基本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
如何界定
宪法解释的含义,似乎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而实际上,我国宪法学界并没有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我国宪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在我国宪政实践中,解释
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立法解释
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则的含义……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的形式解释
宪法……第三,在宪政实践中形成的
宪法惯例也是对
宪法的解释”;(注:张庆福:《
宪法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225页。)
宪法解释就是“对宪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等问题所作的说明”;(注:王玉明:《论
宪法解释》,《现代法学》1990年第4期。 )“
宪法解释就是指对于
宪法的内容、含义及界限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注: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页。 )
宪法解释是
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
宪法的规定享有
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注:参见许崇德:《
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从以上对
宪法解释的不同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对
宪法解释的界定最起码需要确认两点:一是
宪法解释的机关,一是
宪法解释的对象。我们认为,我国的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
宪法的机关根据
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
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进行的解释。具体说来,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指
宪法规定的有权解释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解释的对象应界定在宪法典上,不应包括
宪法性文件。
宪法解释不是一种随意解释,其出发点和界限应该依据
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我们不同意有些学者把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也说成是
宪法解释的一部分的最广泛的界定
宪法解释的范围的观点。同样,我们也不敢苟同有些学者认为的我国只有一次
宪法解释的观点,即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
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当然,我们更不赞同有些学者断然否认我国曾经有过自己的
宪法解释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