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认为,任何个人的具体权利都是从抽象的平等权利中派生出来的。其中,公民享有得到政府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最为重要。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所治理的人民,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给予关怀和尊重。就个人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获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即国家和其政府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视每个人为社会共同体的真正成员,并承认每个成员在政治、法律上是平等的,有权得到同等的关怀和尊重。这种获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他认为,作为人类社会的成员,无论公民关于美好生活的看法有什么不同,他们都应当是平等的,即每一个公民如果要得到平等对待,就不得以社会地位、财产和社会公认的道德来划分等级。这就是说,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值得倍加关怀而有资格获得更多的商品或机会,也绝不能因某些团体中的某个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其他人高贵或优越而限制他人的自由。
面对权利问题,德沃金认为,政府只有认真地看待权利,才能认真地看待法律,才能重建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他还提出了公民享有的反对政府的某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绝不是政府给了就有,没给就无,否则就不但不配有“权利”的称号,而且从本质上讲还玷污了“权利”的名声。德沃金认为,每一种现实的政治法律制度都体现了一种政治哲学或政治道德的理念。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弱者有权利享有政府的关心和尊重,如果某些人享有作出决定的自由,无论这个决定对社会的一般利益有何影响,那么所有的人都应该享有同样的自由。
〔观点解析〕
德沃金所关注和探研的问题--权利、原则、法律解释、自由以及平等--都是概念极其抽象、内涵极其丰富、问题极其深刻、影响极其深远的法律哲学命题。德沃金对法律思想理论的认证是从对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进行批判而拉开序幕的。德沃金认为法律不仅仅是规则的集合体,而且还应该包含原则、政策,而原则包含道德原则。权利是法律的目的,政府的正当性在于是否“认真对待权利”;权利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实践中的“原则问题”;然而,权利是道德的权利,原则是道德的原则,既抽象又模糊,其丰富的内涵需要“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进行法律解释。在德沃金看来,法官不可能有自由裁量权,而只能够依据法律的内在要求(即道德原则等)来对法律问题,尤其是疑难案件进行审理。
“权利论”是德沃金法理学的核心,他将英美传统下的理性政治道德与合法性联结起来通盘考虑,给人们提供了一幅英美法上的平等、自由、正当、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权利论,希图解决法律的实效性问题。他认为,“权利”使法律道德化,法律由此获得了正当性。德沃金所阐述的个人权利,不仅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指道德上的权利。在德沃金对公民权利的论述中,不断闪现着一个词语——平等。德沃金在建构其自由主义理论体系时,选择了以“平等”作为其理论的支点。究竟是谁要“认真对待权利”呢?德沃金是在要求政府,要求体现政治意志的法律、制度、政策以及直到总统和各级掌握权力的官员们认真对待权利。这是德沃金对政府提出道德要求的核心所在。他强调政府只有认真地看待权利,才能认真地看待法律,才能重建公民对法律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