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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一个关乎结果的事宜

  
  德沃金强调公民享有得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他认为,在政府统治之下的所有人,包括每一个国家的公民,社会每一个成员,都是权利的享有者。认真对待每一个人的权利,是德沃金向政府提出的一项道德要求。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所治理的人民,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给予关怀和尊重。

  
  究竟平等的关切所要求的是什么?也就是说如何去实现这一抽象的平等权?德沃金将其论证主张立足于资源平等这一维度上,诉诸分配正义的逻辑,以机会成本概念为核心来开展。具体地讲,平等的关切要求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即资源的平等。政府要按照社会财产的分配来体现对每个公民表示平等关切,形成诸如,福利平等、资源平等、自由和政治平等,等等,这些才是“良善生活”的真正保障。另外,德沃金还讨论了这样一些问题:程序的公正,道德伤害的评估,如何对待疑难案件,公民权利与宪政精神的关系,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原则与政策的关系,等等。

  
  〔正义观点〕

  
  在德沃金认看来,一般的政治法律理论所具有的共同思想除了“公平、正义和诉讼的正当程序三大美德”外,还应有“整体性的美德”。它与前三种美德是紧密相联的。从整体性的视角来观察,社会对“公平”整体性的要求证明立法机体获得了权威所必需的政治原则是正当的,在确定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规时必须有充分的效力;社会对“正义”的整体性要求证明立法机构决定的道德原则是正当的,在法律中亦应予以确认;社会关于诉讼“正当程序”的整体性要求,在程序化的执行法律过程中,应当保持正义和效率之间的平衡。在法律实践中,法官们对法律实践特点的信念会有所不同,人们对正义的见解不一,不同的法官属于各种不同的相互对立的政治传统,因此他们阐释的关键部分就会显示出不同的意识形态。事实上,整体性的原则核心就是权利论。

  
  德沃金认为,法律整体性具有三重含义:一是司法判决是一个原则问题,而非折中、策略或政治性调解;二是它的历史纵向的一致性,即一个主张某一特定自由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官,必须表明他的主张不仅与体现于宪法判例的原则相一致,而且还必须与宪法所设计的主要结构相一致;三是它的横向的一致性,即一个在某一个案件中所采纳某一原则的法官,在由他所审判或赞同的案件中必须对其已经适用的那一原则给予完全相等的考量。当法院审理某一案件时,往往运用到的是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则,但应当注意的是,除了规则以外,一些从宪法精神、法规、判例以及道德和政治理论中推导出的那些体现着公平与正义的东西,也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那就是“原则”。由于“公平”、“正义”可以被人们赋予不同的内涵,所以只有每个人都受到平等的关怀和尊重时,才有公平正义可言。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可根据原则作出调整社会关系的判决来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保护每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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