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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一个关乎结果的事宜

  
  〔主要作品〕

  
  德沃金的着述甚丰,主要着作有:《认真对待权利》、《原则问题》、《法律帝国》、《把握生死:关于堕胎、安乐死和个人自由的争论》、《自由的法: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和《至上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法袍正义》等。

  
  〔主要思想〕

  
  德沃金是当代最着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是继哈特(H.L.A.Hart)之后在英美法学界最负盛名的法理学大师,也是被公认的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德沃金的法理学是在政治自由主义指导下展开的法律理论。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主要的观点有:一是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权利构成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对政府行为的道德要求的要义是平等,亦即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所有人。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二是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法律是一个阐释性概念,法官通过其司法实践活动来确定法律是什么。三是将政治与道德价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四是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

  
  德沃金始终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是法律”,法官如何依照法律判案。德沃金提出诉讼引起的争论一般有三种:关于事实的争论;关于法律的争论;以及关于政治道德和忠实的双重争论。关于事实的争论实际上是证据调查的问题,性质明确;道德的争论在法院也不会引起什么特殊的问题;最容易分歧的是法官面对疑难案件对法律理解和把握,因此,德沃金提出了法律阐释的整体性原则,包含:立法中的整体性和判决中的整体性。在理论体系上,他更加注意“判决中的整体性”,强调法官在运用法律、法规审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体现隐含在这些法律、法规背后的一些标准。“整体性要求尽可能把社会的公共标准制定和理解看作是以正确的叙述去表达一个正义和公平首尾一致的体系”。德沃金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和政策等,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仅由一批特殊的规则构成”的观点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他认为,原则的论点是旨在建立个人权利的论点,政策的论点是旨在建立一种集体目标的论点。原则是陈述权利的命题,政策是陈述目标的命题。如果法官能够掌握法律的原则,采用“建设性阐释”的方法,追求“整体性法律”的理想,便能找到正确的答案。这是法官在法律上和道德上的义务,也是对法官的裁量权的有力约束。而原则指源于政治社会生活的道德向度,反映正义和公平的标准,更是关于个人和团体的权利;政策则涉及社会性、集体性的目标。在判案时,法官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权利,尤其是要保证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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