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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原则之再认识

  

  再次,客观真实原则在实践中会给民事案件的审判带来负面影响。过分强调客观真实容易使当事人和法官钻入客观主义的死胡同,而忽视了诉讼证明活动的特殊性。诉讼证明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进行的,其显著特点就是证明受到有限资源的限制,必须考虑成本和效益等因素。如果法律过分要求当事人提供案件真实情况,有可能导致轻视当事人举证等侵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发生。反过来说,若要求司法机关为寻求事实的真相不计成本和不惜一切代价,同样是脱离司法实际的,不仅易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易导致对法律中程序性规定的破坏。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客观真实原则与现代民事诉讼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在平衡各种价值需求的基础上作出改变和取舍,改变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转而强调以证据为定案根据,降低证明标准,细化证明责任,以对客观真实原则的突破为契机,推进整个司法观念的更新和司法制度的转变。


  

  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要求的区别


  

  是否追求客观真实原则在三大诉讼法中是一个共性的问题,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作一番比较。近些年来,一些刑事诉讼法学者以刑事案件事实属于过去发生的事情因而无法重演为由,认为刑事诉讼不应过分强调客观真实,但我们认为刑事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特殊性,刑事诉讼中的客观真实原则是不应当放弃的。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自身鲜明的特点。刑事诉讼的任务主要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民事诉讼的重心则在于定纷止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刑事诉讼的这一任务决定了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具有很多的特殊性。首先,刑事诉讼证明主体是享有特权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同于民事诉讼证明主体为当事人的情况;其次,刑事诉讼由于涉及到刑事惩罚,因而证明根据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证据,在这一点上尽管民事诉讼也有此要求,但远不及刑事诉讼的要求严格;再次,刑事诉讼要求裁判的根据应当是对是否构成犯罪和定罪量刑有意义的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刑事诉讼的核心应当是“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这一核心任务决定了刑事诉讼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原则。


  

  首先,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处罚,因此刑事诉讼的前提就应建立在对犯罪事实客观、真实的调查基础之上。换句话说,应当揭露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使犯罪真相能展露在法官和公众面前,假如调查没有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或仅发现了可能性线索,甚至是逼真的假象,都不应成为法官判决的基础,现代法治国家也绝不允许对未经证实的犯罪事实进行处罚。的确,犯罪活动具有很强的突然性和隐蔽性,尤其是现代社会,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手段愈见增多,因此一旦犯罪发生,侦查机关要试图轻易查明案情是不可能的,但这绝不应成为回避查明案件事实客观真相任务的理由,否则刑事诉讼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其任务自然更是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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