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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能否转让研究

  

  事实上,无论是假冒署名还是得到允许的署名也好,都是一种假借他人名声捞取利益的搭便车行为,是文化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先创作人在文化艺术领域从事文艺创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知识,在相关领域获得了一定的认可,享受着先占市场的利益。后创作人或者其他竞争者参与市场后,将自己的作品署上先创作人的姓名进行销售显然攫取了先创作人的先占市场的利益。由于,后创作人或者其他竞争者没有投入相应的成本却能获取相当的利益,显然他们和先创作人没有处于同一竞争的起跑线上,这是一种典型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ix]


  

  挂名作品与真正名家作品是有差距的,越来越多的低质量的挂名作品充斥,就会掩盖名家的高质量作品。长此以往,名家也有可能沦为一般作者,他的署名也就不能显著吸引读者、消费者,我们可以认为署名权遭到了淡化。应该说,“淡化”这个概念是商标制度中的一个法律概念,用以研究署名权的问题似乎有些牵强,但是却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判断很多关于署名权案件中的问题。[x]淡化,解释为“稀释、冲淡、搀水”,驰名商标淡化,会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贬损其内在价值。挂名作品的增多也会使署名权遭受同样的损害,这种署名权淡化行为也应如商标淡化一样定为一种侵权行为。


  

  挂名者在搭便车的同时获得了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是双方当事人合谋弄虚作假的结果,并不能否定挂名者的侵权行为性质。此外,被挂名者没有参加创作,也获得了作者身份,他与真正作者分享署名权,也就淡化了真正作者对作品所做的贡献,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结语:


  

  所谓的署名权转让,割裂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人身关系,也是弄虚作假,愚弄社会公众的行为。它是对作品的使用者和读者的极大欺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理论分析证明署名权不能转让,正是为了揭去其貌似合法的外衣,显露侵权本质。对于解决“挂名”现象,除了加强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还应寻求法律外的对策,如改革学术量化评价机制、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等。


【作者简介】
王建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注释】 “挂名”现象在学术论文发表中非常普遍,其产生的原因及表现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某些人急于发表论文,利用不正当手段挂名;感谢他人指导,还人情挂名;帮助亲朋好友,照顾关系挂名;利用名人效应,抬高身价挂名等。
《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刘平:《对作者精神权利的追问》,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
  刘斌斌:《知识产权理论和战略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96页。
  何炼红:《著作权转让之合理性研究》,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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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发、宋世俊:《著作人身权转让质疑》,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郑成思:《版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01页。
  李雨峰:《精神权利研究——以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主轴》,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周晓冰:《再谈署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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